中国第一家公共征信机构 ——联合征信所的成立及运作

发布于 2021-10-07 16:05

编者按:
这篇文章有几个启示:一是在解放前,联合征信所与中华征信所,所以“政府+市场”一直皆是如此,我国征信业从一开始就不落后。二是征信业务从开始就不限于金融,有些部门一方面希望管理整个征信业,但是又不得不限定在金融活动,非金融领域的征信业到底以后怎么走怎么管,是征信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三是联合征信从经费来源方面与公共信用中心有点类似,但是又非会员制,无特定的服务对象,而人行征信中心按照查询次数收费,收入据说不错,这与其定位是否不匹配呢?
作者:孙文娜(1982—),女,河北冀州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信用管理;胡继成(1978—),男,吉林四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创新;白泽华(1994—),男,河北保定人,助教,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
摘  要:1945 年3 月,联合征信所在重庆正式成立。作为中国第一家公共征信机构,联合征信所在当时受到外部冲击而成立,主要为四联总处提供经济调查、核准贷款服务,为国家行局提供企业调查、保证人调查、专项问题调查等服务。联合征信所能获得各机构的信息,调查途径包括利用调查员调查,利用商会、同业公会调查,政府机关提供资料,银行提供资料等。联合征信所是非营利性组织,由国家行局提供经费。
公共征信机构(系统)是指由政府(主要是银行监管者)运营的征信机构(系统)。欧洲中央银行会议对公共征信机构的定义是“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1999—2001 年,世界银行对各国征信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公共征信机构起源于欧洲,德国1934 年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第一家征信机构,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分别于1946 年、1962 年设立征信机构,比利时也于 1967 年设立了征信机构。这次调查忽略了中国1945 年成立的公共征信机构——联合征信所。按成立时间排列,联合征信所成立的时间仅次于德国,早于法国和意大利。中国应该是世界上第二个成立公共征信机构的国家。本文主要根据上海档案馆资料,从联合征信所的服务对象、调查途径、经费来源等方面分析其公共征信机构的特征。 

一、联合征信所在外部冲击下成立



 
受到外部冲击时,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公众能对经济形势有更准确的认知,形成应对冲击的方案,可以说,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是人们应对外部冲击的前提条件。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征信机构往往出现在经济剧烈波动时期。联合征信所也是在外部冲击、经济动荡时建立的。1945 年,国民党政府为了筹集巨额军费,大量印制钞票,导致恶性通货膨胀。上海物价批发指数在3 年时间内增长2328 倍。不仅物价高涨,黄金价格也变动剧烈,1946 年黄金价格最高价格增长了1.9 倍,最低价格增长了3.5 倍。物价、黄金、汇率和利率四者相互关联,物价、黄金高涨,必然带动汇率和利率的剧烈波动。
“四联总处”是国民党政府直接经营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联合办事处总处的简称,国家行局及整个金融业都处在四联总处的领导之下,1945 年在四联总处指导下联合征信所成立。为了适应银行贷款需要,联合征信所“经常对各厂商进行调查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把这些厂商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产销、盈亏、资金、管理等各方面的情况)编印出来供各银行审核贷款时参考”。
1945 年3 月联合征信所在重庆正式成立,日本投降后,经济重心转向上海,1945 年11 月将总所移到上海,重庆改为分所,后来又在汉口、天津、南昌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相继设立分所。

二、联合征信所的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



联合征信所的委托机构众多,有四联总处、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信邮汇两局、大陆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源委员会、两路管理局、国府顾问室、合义洋行、美国大通银行、荷兰安达银行等以及英、美、法等国大使馆,其中四联总处和国家行局是它的主要服务对象,联合征信所总所从1946年1 月到1948 年1 月共调查案件10 515 件,其中为四联总处的服务占到了案件总量的 10.63%,国家行局的服务数量占到了59.93%,对其他机构的服务占29.43%。
联合征信所分所的服务对象与总所类似,重庆分所1947 年调查案件466 件,其中四联总处及重庆分处的调查占总量的20.39%,国家行局这一比例为66.31%,其余单位为13.3%。表4 中,1947 年平津分所委托案件总数为315 件,四联总处、国家行局、其余单位分别占总委托量的 9.21% 、73.97% 、16.82%。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联合征信所总所和各分所调查的案件中,虽然具体数据不同,但是四联总处和国家行局是其主要服务对象。

(一)为四联总处提供的服务


四联总处对联合征信所案件调查的委托数量远远比不上国家行局,但是四联总处对国家行局及联合征信所均处于管理地位,因此优先论述。
1947 年平津分所办理调查案件315 件,四联总处的委托案件数量为29 件:其中对金融物价调查数量最多,有25 件;其次是对工商事业的调查4 件,没有对人事的调查。通过表5 可以看出,对经济政策的调查是四联总处的重点,对工商事业的调查在四联总处调查中居于次要地位。
联合征信所主要为四联总处提供经济调查、核准贷款两大类服务。

1. 经济调查服务

1945 年,四联总处虽然比抗战时期权力有所减小,但是它在金融领域仍有权威性,平抑物价、管理内汇、改善侨汇、决定利率、监督国家行局业务、进行经济研究等都是四联总处的工作。四联总处曾下发《国家行局协助运销民生日用必需品押汇办法》
《国家行局办理出口国外物资贷款办法》《疏畅国内汇兑办法》《调整各行局存款利率》等文件指导国家行局的工作[3]。这些政策的制定需要对经济情况有详细的了解,而且由于战争的原因,金融和经济状况不断变化,因此需要征信机构来帮助四联总处搜集这些信息。联合征信所为四联总处经济调查的内容
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物价情况调查。1945 年中国陷入恶性通货膨胀,引发社会动荡,最终影响金融及整个经济的发展。对物价情况进行了解是平抑物价的基础,四联总处为了解物价变动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委托联合征信所随时报告物价变动情况,例如联合征信所按四联总处要求,详细调查15 种主要日用生活物品(包括大米、面粉、猪肉、菜油、盐、棉纱、棉花、洋布、汽油、煤、火柴、木板、铁、肥皂、纸)的趸售价格, 按周呈报。联合征信所重庆分所成都办事处需要每日调查蓉城市油、米、面粉、食糖、燃料、棉花、纱布趸及金银价格分送四联总处驻蓉分支机构及国家行局暨南京分所。
(2) 金融情况调查。1945 年以后,内汇、外汇、利率、汇率等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而且这些金融运行情况是四联总处“制定经济政策和指导各行局业务”的基础,因此要对这些变动情况详细了解。联合征信所承担了这些资料的提供工作。1947年,四联总处“为明了各地金融经济变动情形”,制定了《各大都市金融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办法》,要求联合征信所按月报告各地区的银根、利率、内汇、黄金、外汇、公债、股票、银钱业动态等 10 项调查内容。后来这些情况变动迅速,逐渐改为按日报告。1948 年 2 月,四联总处“为明了沪市港汇行市以供参考”,请南京征信所“逐日电话报告行情时加列事项报告”。1948 年 6 月,四联总处委托联合征信所按日寄送上海对各大都市内汇汇率调查日报表。
(3) 特产调查。特产对于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要,特产输出国外可以换回外汇,四联总处为筹集外汇,非常重视特产调查。1947 年5 月,四联总处“为明了各地特产及出口物资之生产运销加工等情形,以便利核办放款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由四联分支处会同联合征信所调查“内销特产出口物资以及重要原料,如棉花、羊毛、茶叶、生丝、桐油、猪鬃、大豆、烟叶、食糖、重要药材、木材、陶瓷、刺绣、燃煤及其他当地重要特产,注意其生产运销加工等情形,以及经营此项业务之商号公司厂家之财务业务概况”。特产调查采取就近的方式,各地方的征信所负责本地的特产调查,平津、南昌、重庆分所都积极响应,而且时间一直持续到1948 年。
(4) 专项问题调查。征信机构针对客户特别感兴趣的一项或几项情况进行调查。四联总处遇到不明了的经济状况或其他情况时,会委托联合征信所代为调查。例如1947 年1 月,四联总处“为明了上海各公用事业最近一年来价格变动经过、逐月供应量、最高供应量、需用原料量等情形”委托征信所调查上海电力公司、上海电话公司、上海自来水公司、上海电车公司、上海煤气公司、上海输渡公司等公司情况。1947 年6 月,中国银行行总处报告称上海晶华玻璃公司于“五一”劳动节遭人捣毁,损失严重,四联总处秘书处委托联合征信所,查明“该公司被捣毁经过情形及其原因”。

2. 核准贷款服务

抗战结束后,由于日伪的破坏,收复区残破不堪,恢复收复区的经济建设以及扶持西部大后方的发展都是四联总处的重要工作,因此需要对这些地区进行大量的资金投放,联合征信所成立后,为四联总处贷款核准工作提供调查。经过四联总处审核的贷款,经四行二局一库以摊放的形式投放,有的是2~3 家摊放,有的是由7 家国家行局全部参加。现就四联总处核准的几项贷款进行分析。
(1) 复工贷款事前调查。抗战结束后,上海的工商业一片萧条,全部处于停产状态。为了恢复上海经济发展,1946 年四联总处规定上海各厂矿因复工所需要资金可以向四联总处申请贷款。四联总处在上海办理工矿复工贷款的贷前调查,委托上海联合征信分所办理。例如,1946 年3 月,丁人和无限公司向四联总处贷款1 亿元,四联总处委托联合征信所查核该公司情形。截至1946 年9 月,四联总处总共核准复工贷款 70 多亿元,分别贷放给 58 家公司和厂矿。后方紧急工业贷款事前调查。1945 年下半年,主要靠政府订单维持生存的后方工矿企业,因为了《紧急后方工贷实施办法》,为后方企业提供贷款, 所贷款项交由国家行局按比例分摊。这部分经四联总处审核贷款的贷前调查由四联总处委托联合征信所办理。
(2) 生产事业贷款事前调查。生产事业方面,一定额度以上的贷款由四联总处负责审批、联合征信所负责调查。1945 年6 月颁布的《四联总处简化放款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向四联总处申请生产事业贷款额在500 万元以上者,由联合征信所负责调查。抗战结束后,中国进入了严重通货膨胀时期,四联总处审核贷款的数额逐渐增加,到 1947 年4月,四联总处的贷款审批额度达到了2 亿元。可以看出,联合征信所负责调查的生产事业贷款均是大额贷款。

(二)为国家行局提供的服务


国家行局的委托量在联合征信所中数量最大, 处于主要地位。1947 年平津分所国家行局委托调查案件233 件,其中国家行局最为关心的是对工商事业的调查,其次是人事调查,对金融物价调查数量最少。这一点与四联总处大不相同,四联总处承担经济总指挥的任务,所以金融物价是调查重点,工商事业调查处于次要地位,而国家行局对企业放款是重要任务,因此工商事业调查处于重要地位, 对于员工和贷款企业的保证人调查是次要地位,对金融物价的调查数量最少。 
联合征信所主要为国家行局提供企业调查、保证人调查和专项问题调查服务。

1. 企业调查


国家行局委托联合征信所进行了大量的企业信用情况调查。
(1)为企业贷款服务是联合征信所调查企业信用情况的主要目的。例如 1947 年 6 月,联合征信所设立蓉城办事处的原因就是“查工厂申请贷款信用调查最关重要,此间无调查信用之机关”,各行局“派员调查诸多不便,且各行局人手不多, 办理亦感困难,兹为五行局办理贷款格外慎重起见” ,设立联合征信所蓉城办事处,“从事经济信用等调查工作,以辅助生产贷款之业务” 。蓉城办事处设立后为银行贷款进行了大量企业调查。1947 年 2 月中央信托局信托处让征信所调查长冶印刷厂大轮转机和万能铸字机的制造厂、制造年月、价值、使用年限、原厂号码等信息,目的是用于贷款。
(2)对企业的有些调查是针对银行对企业的押汇服务。1947 年12 月,中央信托局业务稽核处委托调查新绥公司,明确“该公司在上海之业务财务及信用如何”,用于“该公司申请押汇作为审核之参考”。押汇放款对银行而言,也是比较重要的资金利用方式。截至1947 年年底,中国银行办理埠际押汇1292.6 亿元,棉贷押汇254.4 亿元,办理出口国外物资押汇押款340 亿余元。为使款项顺利收回,银行向出票人进行贴现时,需要委托联合征信所考察出票人的信用程度。
(3)近代银行股票投资也需要委托联合征信所对企业进行调查。近代银行是混业经营,可以投资股票,国家行局投资股票时,为了明了企业的经营状况,会委托联合征信所调查。例如,1946 年 9 月,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为明了交易所上市股票之工厂真实内容”附委托书 20 份。1948 年 12 月, 中央银行“为明了发行外币票面股票之各公司资产情形起见”,并要求“列明其资产系在国内抑在国外”。

2. 保证人调查


联合征信所的保证人调查分为员工保证人和贷款企业保证人两种。
(1) 国家行局员工保证人的调查。为防止员工舞弊损害银行利益,近代银行采用个人担保和铺保的方法,即银行员工入职前需要找殷实的个人或商铺对其信用进行担保,一旦员工舞弊给银行造成损害时,保证人需要负赔偿责任。联合征信所担负国家行局员工保证人的调查。保证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交通银行从 1946 年 12 月到 1948 年12月,共委托联合征信所调查员工保证人达560 人和2家公司。
 (2)贷款企业保证人调查。在联合征信所所做的调查中,针对个人借款业务而对个人的调查数量较少,主要是对银行贷款企业的保证人进行资格调查。企业向银行借款时,除需要提供抵押品外,有时还需要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不仅有个人,还有厂商。联合征信所调查这些个人和企业是否有足够资金来源和信誉来充当贷款企业的保证人。

3. 专项问题调查


国家行局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会委托联合征信所调查。表8 以举例的形式列出了国家行局遇到问题时,向联合征信所咨询的部分事项。

(三)其他服务对象


1. 外国机构

联合征信所服务的外国机构包括外国银行、洋行、外国企业、领事馆以及外国征信机构等。这些外国机构对中国了解较少,遇到问题也会委托联合征信所进行调查。例如:1946 年6 月上海大通银行
(美国)委托联合征信所调查重庆郊区厂商联合营业处,要求编具英文报告。怡和洋行(英国)委托联合征信所调查原德什粮号。美国大使馆商务参赞委托调查“童装、帽类制造商及棉、人造丝、毛发以外之织出口商名称地址电话等”。1947 年 2 月,邓白氏委托联合征信所调查中华无线电、华成电器厂等4 家企业。

2. 国内机构

联合征信所服务的国内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钱庄、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服务案件的委托数量最少。表3 中,1947 年重庆分所办理委托调查案件中国内机构的委托量只有 2.8%,其他分所和总所也是如此,甚至比不上外国机构对联合征信所的委托数量。这是由联合征信所的公共征信机构性质决定的,其成立目的是为四联总处及国家行局服务,所以其他机构委托数量较少。
商业银行、银号、钱庄对联合征信所的委托案件中,有的委托调查职员保证人。例如1947 年9 月浙江商业银行请联合征信所调查伍泽民及其经营的锦发进出口行,用途是“拟请伍泽民君作保证人特此调查以作参考”;1946 年10 月接受江苏省农民银行上海分行委托调查员工保证人179  人。有些是为了自己的业务经营而委托进行的调查:例如  1947年4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联合征信所调查上市公司——中国萃蒙制造公司的资本、人事、设备生产及营业概况及最近数年资产负债与损益分配等内容。联合征信所也为国内其他事业机关服务。资委会是当时国民党政府属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工业建设的机构,1946—1948 年,资委会国外贸易事务所委托联合征信所调查案件共114 件。例如1946 年,资委会国外贸易事务所委托联合征信所调查晶明玻璃厂,作为销售纯锑之根据;1948 年输出推广委员会重庆分处委托联合征信所重庆分所调查出口物资市况每周1 件,每月4 件。

三、联合征信所的调查途径





(一)利用调查员调查


联合征信所调查员的调查方法有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两种:亲自去工厂实地调查为直接调查;从工厂往来银行、钱庄或有关机构获得消息为间接调查
联合征信所总所及其分所都设立了调查员,由各地调查员负责当地信用资料的调查。没有设立征信所的重要城市聘任通讯员,以平津分所为例,天津分所在沈阳、青岛、济南、唐山设有通讯员,北平分处在石门、保定、张家口设有通讯员。其他重要城市如昆明、贵阳、西安等地也分别聘请了通讯员。
联合征信所调查员素质很高,“主任及办事员均以大学经济商科毕业为合格”。该所普通员工的学历很高、经历丰富。表10 中,管理人员比普通员工更胜一筹,许多人的资历堪称“专家”。例如石抗鼎同时为三所大学教授;张勉之是福建学院教授;王毓奇是德国柏林大学经济系毕业,经济统计尤具专长,曾赴北平各大学讲座。

(二)利用商会、同业公会调查


商会、同业公会掌握各自行业的大量资料,这两种机构是联合征信所的信息获取途径之一。商会、同业公会迫于联合征信所的政府背景为其提供资料。1947 年联合征信所天津分所为编制工商名录, 由天津市政府社会局局长给天津市商会“训令”,可以看出,联合征信所通过政府帮助,采用“训令”的方式要求天津市商会提供材料。
联合征信所编制《平津金融业概览》时所需要的省市及官商合营银行以及商业银行资料请天津市银行公会协助搜集,并制定了相关表格,要求银行公会把搜集内容转交给会员银行。联合征信所调查员并非去各银行搜集调查资料,而是让银行公会转交会员银行,最后由同业公会把资料汇集交到联合征信所,正是因为联合征信所的公共征信机构性质,才可以这样搜集资料。
与银行间联合成立的私营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相比,联合征信所的政府背景优势明显。1935 年4 月,中国征信所为编制商业银行名录,虽然知道委托商会为其搜集材料应该更为方便、迅速,但还是没有直接委托商会代为搜集,只是请求商会“调查员进行商号调查时,随时予以介绍之便利”。银行间联合成立的中国征信所没有政府背景,无法与联合征信所使用“训令”的方式相比。

(三)政府机关提供资料


联合征信所成立时,所需资料很多都是由于四联总处的帮助而得到的。联合征信所 1945 年 3 月在重庆成立后,由四联总处转送各项补充资料达260 余件。联合征信所平津分所成立时,接收前财政部驻冀鲁察热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调查组保存有关华北金融相当丰富的经济统计资料,“所存资料图书极为丰富,有力者多思染指” ,但是四联总处把所有图书资料连同房屋全数拨发给联合征信所平津分所。正是有了四联总处的关照,联合征信所搜集资料才如此容易。如果只是银行间成立的中国征信所,没有国家作后盾,这些资料是不可能得到的。

(四)银行提供资料


向银行搜集信息是联合征信所获取信息的途径之一。联合征信所天津分所编制《天津市票据交换统计表》时,所需资料由中央银行天津分行每日供给。1948 年1 月,联合征信所平津分所让中央银行天津分行提供1947 年7 月至12 月份各银行银号汇出汇入数字资料。1947 年10 月,联合征信所平津分所编制《每周编报经济动态》内汇一项请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每周提供。

四、联合征信所的经费来源及人员构成



四联总处和分处分别是联合征信所总所和分所的领导机关,联合征信所总所对各地分所的领导地位甚至比不上四联分处对各地分所的领导。例如, 天津四联分处是平津联合征信所真正领导,经理人选也由分处提出。四联总处对联合征信所的管理地位决定了联合征信所的经费来源和人员派遣都与四联总处关系密切。

(一)经费来源


国民党政府的经济部对联合征信所的批示是“不盈利为目的,则不属于商业行为”,即联合征信所是非营利性组织。联合征信所的经费来源是怎样的呢?
联合征信所会员分为基本会员及普通会员两种,国家行局为基本会员,其他商业银行、钱庄、企业均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缴纳入所费,每年还要缴纳年费,国家行局这些基本会员无这两项费用, 而是承担联合征信所的入不敷支的费用每月辅助天津分所500万元,后来因物价上涨,补助经费也随之增加,到1947  年10  月份,天津分所的补助增加到了 4950 万元,这笔经费由国家行局共同分摊。

(二)人员派遣


联合征信所的管理人员由四联总处及国家行局人员构成,联合征信所总所和分所的经理及重要岗位的人员,都和四联总处和国家行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四联总处及国家行局是联合征信所的管理者。
联合征信所总所由四联总处及国家行局直接管理,其分所情况也类似。联合征信所南昌分所常务委员会构成情况,所务委员会是联合征信所的管理机构,主任委员由四联分处代表担任,委员分别由当地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等四家银行的分支机构代表,中信、邮汇两局代表和当地钱业公会、银行公会以及其他重要银行主管组成。该委员会“对于当地分所业务财务有审核监察指导之权”。
不仅联合征信所的管理人员由四联总处及国家行局组成,该所的一般工作人员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联合征信所一般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原四联总处征信组、资料组调来的。
联合征信所的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行局的标准对待,联合征信所上海总所员工工资制定时,“依照四行两局同等待遇支给薪金”“薪水加减数照公务机关办理”,可以看出联合征信所的员工按照国家公务机关员工对待。

五、结语



受到外部冲击的影响,为了获取信息发展经济, 恢复生产建设,我国的第一家公共征信机构——联合征信所正式成立,其特点主要有:第一,联合征信所由四联总处代表的政府机关成立;第二,主要为国家机关,即四联总处和国家行局提供服务;第三,联合征信所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提供经费;第四,采用命令的方式获得信息。联合征信所的成立, 为增加银行贷款和促进当时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玛格丽特·米勒.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M王晓蕾,佟 焱,穆长春,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5. 
2]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四联总处史料:上[M.北京:档案出版社,1993266-268. 
3]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续编(14)金融法规大全[M.中国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188. 
4]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285. 
5]孙文娜,刘琦琦,黎睿.征信机构对银行信贷的促进作用研究:以近代中国征信所为例[J.征信,20206: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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