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全国:有钱买房买豪车却不还钱作老赖,债主将其灭门
发布于 2021-10-07 20:55
自从p2p网贷清零以后,高达8000亿元的资金未追回,同时也造就了数以万计的老赖。长期以来网贷追赃挽损是“重中之重”,然而其结果却“差之又差”。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奈何总有人厚颜无耻,有钱不还。本文将讲一个真实的案例给网贷的老赖看看不还钱的下场!
当初借款人好心好意借钱给他度过危机,哪成想这人言而无信,买了豪宅又买豪车,借款人过来催债,总是说“没钱还”,态度恶劣,最终也把自己送上了绝路。
2004年7月,研究生毕业的河南驻马店人艾建国进入到了南京某药企工作,但由于年轻,做事情难以掌握方式方法,艾建国在营销部门是越干越苦闷,2个月后,同期进入公司的人个个转为了正式工,艾建国则面临了被辞退的风险。
不过艾建国的上司徐某看到了他的勤奋,并且在这个时候向艾建国伸出了援手,不仅延长了艾建国的考核期,还帮艾建国理清了思路,联络客户,使得艾建国顺利转为了正式工,对此,艾建国十分感激,两人也因此熟悉了起来。
在当时,徐某的确帮助了艾建国许多,由于艾建国是来自农村,父母都是农民,刚毕业没什么钱,徐某还让艾建国住进了他的租房中,以此节省房租;工作中,艾建国因打人而面临被开除的风险,也是徐某将艾建国保了下来。
后来艾建国想要创业,也只有徐某十分支持他,虽然没有提供资金方面的帮助,但却是提供了一些好的资源,艾建国的人生因此顺风顺水起来,到2007年,小有积蓄的艾建国计划在南京买房,还打算处理自己的婚姻大事。
然而不巧的是,徐某在这时向艾建国借钱,艾建国见兄弟说:“我们夫妻两地分居这么多年,实在熬不住了,孩子也要上学,不把户籍转过来,将来上学还是个麻烦事……”徐某大倒苦水,艾建国不可能毫不动容,想到自己当初在南京举目无亲,又没有什么背景,不擅长社交,是徐某帮助了他,因此艾建国拿出了30万借给徐某,并且颇为仗义的没有让徐某写欠条。
但艾建国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是,这个没写的欠条,为后来的一切埋下了祸根。
如果欠款人有钱却不还,那么借款人便可拿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欠条但有转账记录,其实也是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有其他的证据加以辅助,也并非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提款或转账的凭证也是可证明借贷关系的产生。
事实上,借款时没有写借条,事后也可通过电话录音、短信等证明双方产生了借贷关系。很多人以为只有写了借据才可打官司,没有借据就很难打赢官司,其实是一种错误的想法,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是否产生,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是否实际交付款项。
因此,借据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与否的唯一证据,往往需要综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判决。所以,不仅借款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债务人也要保存好还款凭证等证明已还款的证据。
本案中,艾建国在借款时认为哥俩好,讲义气,没必要计较太多,事后却难以追讨到欠款,眼看着徐某购买了豪宅,又新购了超大荧屏的液晶电视、一辆红色雪铁龙轿车,艾建国让徐某还钱,徐某却总说没钱,而艾建国在追债的过程中又没有保存相关证据,他咨询了律师,得到的却是官司难以胜诉的回复,艾建国心灰意冷。
艾建国与徐某的兄弟情深也转变为了仇人,相看两厌,2009年春节后,艾建国的公司出现了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但徐某却仍没有把钱还给艾建国,艾建国最终没了耐心,有了杀人的心思。
2009年7月11日晚上,艾建国来到徐某家中,要求徐某还钱,但徐某还是说钱在媳妇那,他身上没钱,要和媳妇商量的话,不过艾建国已经不打算再给徐某机会,手持羊角锤把徐某锤死了,徐某7岁大的女儿也没有保住。
第二天下午,许建国的妻子从外地探亲回家,亦没有逃过厄运。而徐某的同事因为艾建国迟迟没有回单位,打电话也没人接,到徐某的住处也没有人开门,心中隐隐感到不安,并报了警。
而当警方依法打开徐某家的大门后,就看到了三具尸体和神情恍惚的艾建国,艾建国原本是计划分尸、抛尸,把徐某的房子过户给自己,但他还来不及逃跑,就被警方抓了个正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艾建国最终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结语
现如今,追债依然是道难题,总有人欠钱不还,厚颜无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