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减免税费负担(一)

发布于 2021-10-08 16:49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减免税费负担(一)

favoured policy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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