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览: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施行 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发布于 2021-10-08 16:53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被纳入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获得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法律小贴士
1、什么样的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哪些人能被认定为认定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何申请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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