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啥是格式条款吗?一不留神签了不利的格式合同怎么办?——《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规定

发布于 2021-10-08 16:51

您购买过保险吗?购买过商品房房吗?办理过手机业务吗?一般都是银行、开发商或者网络服务等提供一套长长的合同。也许您看也没看就签字了。这些法律文书其实就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法律条文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由来
本条来源于原《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同时,也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内容。
法律释义
一、何为格式条款?
本条第一款对格式条款作出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如何识别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一般应具有如下特征:
1. 强势一方拟定。
2. 事先拟好。
3. 未与对方协商。
4. 可反复使用。
三、提示说明义务
1. 格式条款提供方须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 该条款应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3. 采取合理的提示说明方式。
四、未履行同时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应予以提示说明,而未提示说明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是《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新的表述方式。
法律实务
一、如何判断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可参考《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也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二、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合同中某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时候,应证明:
1. 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2. 提示说明的内容与相关案件没有任何关系;
3. 该条款与合同提供者有重大利害关系。
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 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