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解读(十二)

发布于 2021-10-08 19:13







为深入开展“法规制度落实年”活动,结合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强化制度意识,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制度权威,提高制度执行力。市委编办推出《<条例>解读专栏》,定期推送《条例》原文及释义,通过此种形式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为《条例》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天推送的是《条例》第三章动议第九条,关于机构编制动议要求的规定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动议要求的规定。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凡属机构编制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动议调整机构编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慎重对待,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就机构编制工作提出动议。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


此处是对动议工作提出论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动议,必须对动议事项进行客观、充分研究论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动议权和审议决定权属同一主体,那么此处的论证与第四章的论证环节应统筹把握,简化程序。如果动议权和审议决定权分属不同主体,此处的论证与第四章的论证有较大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前者是动议提出者,后者是动议的审查部门。

二是在机构编制工作流程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党委(党组)、编委形成正式动议意见的必经环节和前提条件,论证结果决定是否提出动议意见。后者是审查部门就机构编制工作动议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决定是否进入审议决定环节。

三是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对机构编制动议事项必要性、合理性的考量,可能就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考虑得多一些;后者是为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提供参考、奠定基础,可能从全局工作的角度考虑得更多一些。同时,两者又有所联系,无论动议中的论证还是单独的论证环节都要遵循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保持前后论证的统一性,特别是动议中的论证应尽量全面、客观、充分、合理,避免只说有利因素、不说不利因素的片面论证行为,为下一环节的论证奠定基础。为此,动议过程中的论证也可以参考论证环节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例如,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是否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履职所需;是否可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或通过技术升级、管理创新等内部挖潜方式解决;现有机构、编制是否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是否规范等。必要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不同方式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来源:安康机构编制

镇坪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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