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政策动态|辽宁省卫健委、发改委印发《辽宁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方案》

发布于 2021-10-09 07:4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具有辽宁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坚持创建标准的引导作用,严格评选,好中选优,宁缺毋滥。按照城市主动申报、省级评审推荐、国家审核命名的程序进行。

    (二)协同创建,动态管理。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创建活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开展,每2年为一评选周期。对于已命名示范城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复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


三、创建内容

    (一)完善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和运营方式等。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加强组织实施,方案含金量及实施的情况将作为考评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二)扩大服务供给。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的、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开展家庭互助式服务。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托育服务网络,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婴幼儿入托率、千人口托位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推动创新融合。深化医育有机结合,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支持优质托育机构平台化发展。开发科学育儿公益课程、父母课堂等,提供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四)完善监管服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健全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声誉口碑好,婴幼儿家庭满意程度高,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申报资格和申报名额

    党委政府重视程度高、工作基础条件好、创新意识强,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成效显著、群众满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且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信访事件、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重大负面舆情的,方可申报。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周期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城市不超过可参评单位总数的10%”要求,我省示范城市申报总数控制在2个以内。



五、创建程序

    (一)申报阶段(2022年5月31日前)。有创建意愿且具备申报资格的市,由当地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将创建意向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申报,并依法依规开展创建活动,参照《辽宁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逐项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现场审核(2022年7月31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审核专家组,根据《辽宁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通过现场核实、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申报城市自评结果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现状进行逐一审核。

    (三)评审遴选(2022年9月30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将对通过现场审核的申报城市进行统一评审,综合现场审核、上报资料和数据审核等情况,确定拟创建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名单,经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命名(2022年年底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公示,通过审核公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命名并发文通报。


六、撤销命名与退出程序

    (一)撤销命名

    已命名示范城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命名。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措施不力,工作退步,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3.托育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不高的。

    (二)退出程序

    1.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撤销命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被撤销示范城市称号的,取消下一期参加评选资格。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把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定期对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确保创建活动稳步推进。

    (二)认真组织实施。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将对创建活动全过程进行调研指导,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生命力。总结示范城市的经验做法,鼓励因地制宜、创新发展,加强宣传与推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市要严肃认真开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对在创建活动中组织指导不力、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四)报送相关材料。有创建意愿的市,请于2022年5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报送创建申请报告,并附自评报告及自评表(见附件)。被国家命名的市,每年向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报送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工作情况。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张宝珠

联系方式:024-23392193  024-23381628

附件(详见原文):

    辽宁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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