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 解读
发布于 2021-10-09 22:25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关于《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陆续出台,对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当前,上海制定一部数据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是落实体现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精神,固化数字改革创新经验,为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十章九十一条,分为总则、数据权益保障、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浦东新区数据改革、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数据发展和管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政府、市相关部门在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还明确了建立数据专家委员会,加强人才保障等工作。(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
(二)关于数据权益保障
从数据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确认了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一是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相关的权益;二是设立专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三是规定突发事件中的数据收集。(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公共数据
征求意见稿对公共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的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作了进一步优化,并创设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第二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关于数据要素市场
为激发数据要素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健全数据要素生产、流通、应用、收益分配机制,以数据流动牵引资金、人才、技术、知识等要素的全球化配置,促进数据价值最大化发掘。(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
(五)关于数据资源开放和应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规划、数据资源设施和平台建设、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数据赋能生活、治理等数字化转型的内容。(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
(六)关于浦东新区数据改革
征求意见稿设置“浦东新区数据改革”专章,支持浦东新区在公共数据深度共享、数据交易所、国际数据港建设、数据跨境流动、产业发展和数字信任体系等方面发挥创新引领作用。(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
(七)关于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长三角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和共享开放机制,推动建立跨区域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数据对账机制,推进数字认证体系和电子证照等的互认互通,支撑政务服务和城市运行管理跨区域协同等。(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五条)
(八)关于数据安全
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本市实际,建立了全面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设置“法律责任”一章。(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九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数据财产权益、数据交易权益的意见建议;
2.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的意见建议;
3.对数字经济发展和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建议;
4.其他意见建议。
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