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还具备优先效力吗?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于 2021-10-10 01:59

【参考人民法院报 2021年10月9日 第03版】

【开栏的话】

        缘法而行,法盛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对于我们又有哪些保障?以案释法,今天我们来聊一聊遗嘱的效力。    

        录音遗嘱与打印遗嘱有效吗?

        录音遗嘱的故事

        李叔和王姨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四人。二人有房产一套,该房产登记于李叔名下,2011年,李叔因病去世。2014年,王姨因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李某多年悉心照料,日夜陪伴,故在单位两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上述房屋留给了小女儿李某。

        2015年年初,王姨去世。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上述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捺印

    李叔和王姨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四人。二人有房产一套,该房产登记于李叔名下,2011年,李叔因病去世。2014年,王姨因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李某多年悉心照料,日夜陪伴,故在单位两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 王姨事先打印好遗嘱,以李叔在该遗嘱末端落款处捺印、王姨签字的形式立下遗嘱,将上述房屋留给了小女儿李某。

      2015年年初,王姨去世。其他子女认为该遗嘱订立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法律分析】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随着科技的进步,不同形式的遗嘱开始涌现。如今,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状态,也与时俱进地更新了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见,民法典此次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与社会实际生活相呼应,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法律效力,满足了人们的现实生活需求。

         公证后再留代书遗嘱认可哪一份?

        老王早年丧偶,其独自将与配偶刘某所生的2个儿子抚育成人。老王后来通过自己的努力打拼辛苦买了一套房产。老王直至晚年并未再婚。2004年,老王自行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同自己一起生活的大儿子。后老王与大儿子产生矛盾,私下与小儿子去公证处,留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小儿子。2015年,大儿子因车祸致残,生活陷入困难。老王此时亦重病卧床。考虑到大儿子和大儿子一家人今后的生活,老王打算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但其腿脚不便无法自行到公证处办理。于是老王请他人代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大儿子所有。

         2016年,老王去世。大儿子主张按照老王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内容,由其继承房产。但小儿子则拿出公证遗嘱,认为所有遗嘱均不得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该房产应当由其继承。

【 法律分析】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形。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同时也明确了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有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继承法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如前篇案例所示,实践中往往出现被继承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改变的情形。为此,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同时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可见,民法典以继承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了相应调整,取消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民法典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改变了以效力为准的认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老王的大儿子能够证明廖大爷生前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就可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继承老王的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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