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记者问丨全省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精准规范监督,助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

发布于 2021-10-10 11:08

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系统协作配合、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检察日报社记者: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将安全生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有何重要意义?

王效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后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对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予以明确。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增设检察公益诉讼这一条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是对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安全生产公益保护的积极回应,是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成效的充分肯定,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助力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能作用及制度价值,为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制度机制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对于完善安全生产防控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全省检察机关将立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规范监督,助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中宏网记者:

  这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是省检察院和省应急厅联合发布的,主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高建军答:安全生产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涉及的职能部门多,许多问题需要协调各方齐抓共管。近年来,省应急厅与省检察院就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多次进行了深入交流,共同开展调研研讨。今年4月,省检察院王效彤副检察长带队到我厅调研,双方围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加强协作配合进行座谈,就《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达成共识。一致认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优势,积极沟通,加强协作配合。我们也非常支持和欢迎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共同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自2017年7月正式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安全生产等领域先行先试办理了很多典型案件。今天联合发布了5起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助力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遵循。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矿山和尾矿库治理、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等安全生产问题,积极稳妥进行探索,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也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和广泛支持。

大众日报记者:

  这次发布会发布的五个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请问有哪些特点?

周锦燕答: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公益保护多元化。案例类型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消防通道、危化品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铁路安全等多个方面;监督手段涵盖了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第三方评估、公益观察员、普法责任制等重点工作。

二是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如危化品企业生产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道路路口设计不合理、电梯监管不到位等造成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前端风险防控,推动监管部门及时处置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