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津湖战役算是公共物品吗

发布于 2021-10-10 19:34


《长津湖》的票房已经突破了40亿元,这部声称投资13亿元、剧本打磨5年、拍摄周期180多天的巨作实现盈利已经问题不大了。


最近看到一张截图,内容大致是号召片方拿出“扣除制片成本后的全部票房收入”,通过相关部门捐赠给参加过抗美援朝尤其是长津湖战役的老兵和烈士、失踪人员家属。

从截图内容上而言,文本已经有不少纰漏了。比如:捐给参加过长津湖的老兵我可以理解,但是还要捐给烈士和失踪人员家属是什么鬼?这个倡议书的发起人不会是烈士家属吧?你爷爷不仅要替你打江山,还要替你装可怜吗?

抛开纰漏不谈,这种号召片方捐赠票房收入的呼声,在我看来,逻辑的出发点有些站不住脚。

他们认为,《长津湖》是在消费历史和大众的爱国情怀。尤其,影片在宣传时也声称是出于对志愿军烈士的缅怀与纪念才有了此片。电影的高票房与长津湖战役以及民众的爱国热情密不可分。如果缺少这两个因素,票房无法这么乐观,片方就没法实现盈利。因此,应该拿出盈利部分捐赠给抗美援朝老兵。

不可否认,片方在宣传中一定会借助长津湖战役的历史来宣传影片,但因此就将影片视作“吃人血馒头”有些过于上纲上线。

在产业经济中,市场的事情交给市场,不宜用过多的道德手段进行绑架,否则,容易陷入浩劫。我这么讲的一个逻辑基点在于,一个国家的历史是整个民族的共同财富。

抗美援朝是我们国家的历史,是中国人共同的历史,这部分历史既是你的,也是我的,既是资本家的,也是入朝老兵的。不仅仅是抗美援朝,5000年的中国史、276年的清宫廷史、109年的充满屈辱和硝烟的近代中国史都是我们共同的历史。这是文艺工作者进行创作的宝库。

排他性和竞争性是经济学中进行物品分类的两个重要维度。完全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经济学家称之为“公共物品”。在作品创作时,文艺工作者取材历史,同样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即,你使用了,我可以继续使用,你没使用,也没权利阻止我使用。

这一点,与公共物品颇为相似。

尽管影片取材于长津湖战役,同时,可以肯定地说,影片必定因为长津湖战役而获得了票房加成,但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市场行为,并不代表影片的投资就应该变成慈善。

题材就在那里,任何人都可以去创作。有人做了,效果还不错,我们就不应该眼红。即便眼红了,我们在眼红的同时,是否也应该考虑一下,万一投资亏了怎么办?

假如投资真的达到了13亿元,按照院线电影的票房分成比例,影片至少需要达到32亿元才有望收回成本。32亿元,意味着这部影片需要超越同样国庆档上映的《我和我的祖国》,成为电影市场的爆款。要知道,这是在创造历史。在疫情仍然零星散发、院线上座率仍然控制在75%红线的当下电影市场,任何一部电影都不敢轻言有如此自信吧?

同时,作为主旋律题材的商业电影,需要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长津湖》是否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影片上映后,大家都在讨论长津湖战役,人们对历史的认识更加具体、深刻,更能够明白长津湖战役对于抗美援朝、抗美援朝对于新中国的意义,这就是在纪念历史、铭记历史。而所谓的让志愿军老兵活得更好一点,这并不是影片计划范围内的事情。

既然已经达到了预期,让投资方有钱可赚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了,甚至可以说是宣传工作的“千秋大计”了?这个问题理不清,以后的主旋律商业片可就不好拍了。

其实道理很简单,资本服务于宣传工作,必须让资本有利可图。如果每一部主旋律商业片都要把票房收入捐出来,资本还愿意投资吗?如果缺乏资金的支持,拍出来的还是那么“经典传统”的说教片,宣传效果会很好吗?

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态度去看待主旋律主题的商业电影?我个人的看法是,把市场的交给市场,把道德的交给道德。

慷他人之慨,易;解个人腰包,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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