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撤销权的解读
发布于 2021-10-10 21:56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行为(欺诈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目的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4)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害及其债权的行为是:(1)放弃其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均可行使撤销权。(2)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己负有的债务,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4)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为逃避债务延长履行期限,也是对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案例评注】
冉某乙与秦某、冉某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日,冉某甲、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秦某借款,秦某向冉某甲、张某提供借款20万元,冉某甲、张某于当日向秦某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15年3月3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冉某甲、张某未向秦某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以资金不足为由向秦某表示延期还款,2016年3月4日,冉某甲向秦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若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能还款,则将房产变卖之后清偿借款。2016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秦某催收借款,冉某甲再次表示延期还款,2018年5月24日,冉某甲再次向秦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表明因未向秦某清偿2014年3月3日的借款,愿意将位于某房屋抵押、出售后归还借款。因冉某甲、张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秦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判定冉某甲、张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秦某借款本金19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冉某甲、张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秦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1日,冉某甲、张某作为赠与人,冉某乙作为受赠人,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一份,约定冉某甲、张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赠与冉某乙,该赠与协议经某公证处公证。现秦某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与协议。
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冉某甲、张某于2014年3月3日向秦某借款20万元,后多次延长借款期限,截至2019年4月10日仍有本金19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予支付,判决生效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冉某甲、张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赠与冉某乙,没有证据证明冉某甲、张某另有其他财产可以对债务有清偿能力,故前述房屋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秦某的合法权益,秦某请求撤销冉某乙与冉某甲、张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第538条关于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规定,该规定以《合同法》第74条为基础,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情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赠与协议应否撤销。民法典合同编第538条规定,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冉某甲、张某在拖欠秦某借款不予归还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屋无偿赠与冉某乙,且没有证据证明冉某甲、张某另有其他财产可以对债务有清偿能力,因此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冉某甲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故对秦某撤销房屋赠与协议的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简介:唐艳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中药师、主管护师等资格。执业以来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及刑事辩护案子的诉讼和非诉工作,特别是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案件有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办案技巧。为人处事可靠,诚信待人,愿意用所学所知去帮助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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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立新《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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