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十条
发布于 2021-10-10 21:49
以下法条解读内容归纳、整理、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若要查看完整内容,请自行购买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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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解读】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一条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条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三条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四条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五条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六条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七条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八条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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