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解读之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

发布于 2021-10-11 12:40

十、关于向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提出议案以及撤回议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一、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处理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十二、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决定问题的法定票数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体代表”是指实有代表数,代表名额没有选足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因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而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的、代表死亡的,都不计入全体代表数。





十三、关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如何提名问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十四、关于差额比例和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1.关于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问题。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考虑到正职选举的重要性,法律对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即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难以提出其他候选人的,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2.关于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凡是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相加多于应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都列人候选人名单,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差额选举。除非候选人没有被选举权,否则主席团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将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相加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交代表酝酿、讨论,然后进行预选,按照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3.关于预选问题。预选如何进行,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等,由地方各级人大根据实际情况在议事规则或者选举办法或者其他方式规定。一般来说,预选的程序和方式,应当简化一些,不宜过于复杂,不必同正式选举一样。

4.关于选举时间。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宣布进入选举议程后,代表可以进行提名、酝酿活动,其中还可以穿插讨论其他议程,以缩短会议时间。

十五、关于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十六、关于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辞职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十七、关于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八、关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保障

代表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从三个方面给予物质保障:(1)交通费;(2)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包括住宿、通信等;(3)补贴,即对代表因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所支出的费用或者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来源:三明市人大代表在身边

编辑:陈姝萍

二审:李星雨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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