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发布于 2021-10-11 12:32

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仅是烈性禁养犬故意伤人,不牵绳的可养犬也会突发伤人。这些案件中,犬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伤者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比如之前网上报道的烈性犬咬伤92岁老人致其截肢新闻,以及大型犬不牵绳四处游荡咬伤儿童的事故等等,都能够看到遛狗不牵绳子的危险。
对于这样的遛狗不牵绳的行为,所造成的人民财产伤害,应该如何判定?《民法典》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故意造成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犬类等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8条动物园内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那些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的人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9条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在被遗弃或者逃逸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动物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补偿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权向第三方索赔。
第1251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如果你遛狗不牵绳子,即使受害者故意激怒了狗,狗的主人也只能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与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在侵权责任中设置了专门的第9章,即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其中明确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宠物的主人不能免除责任或免除责任:
首先,如果宠物主人违反了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接种疫苗、遛狗不系绳子等)。因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宠物主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宠物主人饲养禁止饲养的狗,并造成他人损害,宠物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理由减少责任或免除责任,只要你违反规定饲养危险动物,如果宠物伤害了人,你就要对受害者承担100%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强调了养狗的责任取向,这些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规范作用,以文明的方式养狗,他们将进一步敦促主人注意自己的责任,停止让狗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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