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解读◢|《封条》

发布于 2021-10-11 12:29

《封条》制作指南
 
封条,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巡查、检查时,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场所以及抽样取证时,用作加封标记的执法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封条》中“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和“封”字之间要有一字距间隔。
(二)写明封条的使用日期,并加盖实施单位印章。
二、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应与《抽样取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文书配套使用。《封条》应当使用得当,不得随意滥用。
(二)大封条长38厘米,宽11厘米,用于采取行政措施时作为加封标记使用。抽样取证加封样品等情况需要使用小封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制作尺寸。
(三)执法实践中,违法当事人擅自撕毁行政执法机关张贴的封条,属于妨碍执法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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