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解读
发布于 2021-10-11 12:43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协议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分为法定变更、裁判变更和协议变更。本条规定的是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强调两层含义:(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变更的动因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这个规则受民法典总则编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规范,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强调广义合同变更的类型,将合同变更区别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发生的法定变更和依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的裁判变更,以及协议变更。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是协议变更,区别于法定变更和裁判变更。协议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的合同变更类型。任何一个合同,在其成立之后以及在其生效之后,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进行变更。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订立了合同之后,很多都是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表达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这些《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就是对合同的协议变更。
协商一致就是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之所以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是因为合同本来就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起来的。既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依据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完全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或者双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愿,但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还存在分歧,就是没有协商一致,还没有形成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变更的合意就没有成立,所以不成立合同变更,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原合同继续有效。
【案例评注】
张某1与张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27日,张某2与吕某登记结婚,2006年10月6日,张某1出生。2013年10月28日,张某2与吕某在滁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某1由女方抚养……夫妻共有的位于滁州市×路×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女儿张某1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2014年1月27日,张某2与吕某共同签署一份说明,内容为:大成路×号×幢×室的房屋房产证在吕某处保管,在女儿十八周岁时男女双方配合过户女儿名下。在孩子未满十八周岁前房产不可售卖。后来,张某1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2配合张某1将位于安徽省滁州市×路×室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张某1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涉及的房屋系登记在张某2与吕某名下,张某2与吕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婚生女张某1,后双方又对过户时间进行变更,该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有效,现张某1未满十八周岁,办理房产过户的期限未到,故对张某1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登记过户标的房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法律,一经成立生效,不但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经过各方当事人同意之后也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依据要求各方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本案中,虽然原来的离婚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婚生女张某1,但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原来的赠与协议,经协商一致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其名下。
律师简介:唐艳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中药师、主管护师等资格。执业以来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及刑事辩护案子的诉讼和非诉工作,特别是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案件有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办案技巧。为人处事可靠,诚信待人,愿意用所学所知去帮助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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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立新《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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