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一期
发布于 2021-10-12 11:54
新《安全生产法》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哪些修改?修改之后有哪些亮点呢?小编为您整理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一起来学习吧!
01
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
以往国有单位几乎都是采用党政一把手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分管安全的副组长进行常务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二把手担任安全管理,党政一把手统筹工作。本条更加明确了国有单位“党政一把手”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必须放在首位。
02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解读】
明确一般经营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目前各类企业都在增补生产经营相关安全总监,即使安全总监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也不能逃脱安全事故责任。
03
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上至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下至街道办、各类园区管理,各级联动,互相配合协调,加强事前规划和事中监管。加强了国土空间规划在安全发展中的重要责任,从根源避免或减小安全危险。将安全预算列支本级预算,从资金上明确了各级管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管理网络双管齐下,将事故掐灭在萌芽期
来源:安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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