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政策汇总10月12日(实时更新)

发布于 2021-10-12 20:16

国级、部委级政策发布汇总
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10月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10月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10月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9月28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9月1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项目汇总:

10月9日,河北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就市场化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给出相关意见。

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公示了2021年保障性并网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选结果,其中风电项目35个总规模680万千瓦,共配置储能1990MW/3980MWh,光伏项目25个总规模385万千瓦,共配置储能889MW/1778MWh。合计储能预计2879MW/5758MWh。
9月23日,陕西省发改委印发陕武直流一期外送新能源项目优选工作方案。根据方案,纳入本次竞争性配置的陕武直流一期项目共390万千瓦,其中集中式风电项目200万千瓦、普通地面光伏项目190万千瓦。基地600万千瓦项目需同步配套项目装机容量10%且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系统。
9月23日,“十四五”末实现义乌全域所有用能数据感知归集,光伏装机容量达到 50 万 kWp 以上,储能装机达到 100MW/200MWh 以上,可中断负荷资源库达到 50MW 以上。
9月16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了《湖北省能源局关于2021年平价新能源项目审查结果的公示》,对外公布了拟纳入2021年度建设项目清单的: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平价风电项目、平价光伏发电项目名单及拟配置规模以及符合条件的化学储能电站名单。其中,符合条件的化学储能电站共计38个,总计规模将超过2.6GW/5.0GWh,含独立储能电站36个,风光储一体化项目1个,渔光互补储能项目1个
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计划新安排集中式风电6.2GW、集中式光伏3.8GW,风电和光伏的申报要求中都明确提出:电化学储能容量应为不低于15%、2小时,据此推算储能总规模将达1.5GW/3GWh。
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建成并网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00万千瓦以上。要求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不低于15%、2小时;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不低于15%、4小时;配建比例2022年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探索发展集中共享式新型储能电站集中共享式新型储能电站功率原则上不低于2万千瓦、2小时
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申报竞争性配置光伏风电项目需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企业可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储能电站,系统容量10年衰减不超过20%,不得采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方式新建储能项目。

山西启动“新能源+储能”示范项目申报 首批试点储能规模50-100万千瓦

7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青海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2030年全省风电、光伏装机1亿千瓦以上、清洁能源装机超过1.4亿千瓦的目标,并指出积极发展新型电储能,围绕海南州、海西州千万千瓦级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发挥电化学储能在电力系统中多功能优势,完善电力市场和补偿机制。“十四五”末,青海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600万千瓦左右,应用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实现电力系统中短周期储能调节。

到2025年建设4.5GW储能 山东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意见!

河北唐山:谋划4GW光伏发电基地 或将配建600MW储能

新增电化学储能1.2GW!安徽印发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建设端政策:
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指出,园区应具备自备电厂、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相关调峰措施。鼓励具备新增负荷的园区开展零碳工业园示范项目,园区新增负荷供电100%由新能源电量构成,对于配套新能源所发电量不能满足园区供电时,所购买电量需为可再生能源绿电,园区应通过配置储能等措施,保证与园区负荷的匹配响应和高比例自平衡。
10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提出加大青海、甘肃、内蒙古等省区清洁能源消纳外送能力和保障机制建设力度,加快跨省区电力市场一体化建设。开展大容量、高效率储能工程建设。
9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十四五”铁路发展暨中长期路网布局规划的通知。发展规划提出:发展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材料、工艺、技术和装备,使用能源智能管控系统,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减少暖通设备使用。鼓励铁路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为铁路提供安全可靠的清洁能源。
9月26日,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杭州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其中提到,“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的关键时期,碳达峰及碳中和将成为公共机构节能发展的新课题,要加快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结构,加大空气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热泵、高效储能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等项目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争创“零碳”公共机构、绿色学校、绿色食堂,助力构建绿色低碳的新发展格局。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政策的解读,指出2021年自治区能源局将有序安排和推进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火电灵活性改造、新能源制氢等市场化并网项目。据了解,2021年风电光伏项目开发要求配置储能,电化学储能容量应为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15%(2小时),充放电不低于6000次(90%DOD),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150Ah,需具备电芯型式试验报告,需采用先进消防系统,配置能量管理系统;若为物理储能光热储能或其他储能形式,调峰功率和容量不低于上述电化学储能方案的相同效果。
9月6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屋顶光伏发电开发行动方案》,方案明确:建立屋顶光伏、储能设施安全管理和消防应急预案,增强整体开发方案的可操作性。开发企业要结合开发时序、当地用电负荷发展情况,开展配套储能相关论证,通过共享储能分布式储能并举,促进分布式光伏所发电力就地就近消纳。文件共列出66个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地点。
电价端政策:
10月12日,储能重磅!发改委: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加快落实分时电价 建立尖峰电价机制。通知指出有序推动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还要求各地要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
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部署做好今冬明春电力和煤炭等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会议明确,在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的前提下,将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由分别不超过10%、15%,调整为原则上均不超过20%,并做好分类调节,对高耗能行业可由市场交易形成价格,不受上浮20%的限制。
10月8日,江苏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明确分布式能源站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文件指出鼓励分布式能源站与储能(蓄能)设施协同运用,分布式能源站配套建设蓄冷蓄热技术装置且分表计量的,蓄冷、蓄热技术装置部分的用电,参照我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对应类别的平谷分时电价。
9月30日,广东肇庆高新区发布节约用电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指出,重点推动储能、冰蓄冷项目建设。一是对区内企业建设储能、冰蓄冷项目的,建成使用后给予150元/千瓦补贴每个区内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二是在错峰用电时期,储能负荷可以冲抵错峰用电的负荷指标。鼓励抽取自来水、冰蓄冷、储能、不固定时间工序等企业工序错峰,将用电高峰时段珍贵的负荷指标让渡给紧急需要的企业。工业企业于低谷时段(0:00-8:00)用电生产的,按产生电费的5%进行补贴;于平段用电生产的,按产生电费的2%进行补贴。
9月3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包括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储能等电源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公开电源接入制度,为电源项目业主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每月向电源项目业主公布各类相关信息。
9月29日,吉林长春发布关于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倡议书,倡议书提出:各工业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通过轮休和错峰、避峰生产,支持缓解用电高峰时段供电压力。
9月26日晚,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其中夏季冬季共四个月执行执行尖峰电价,其中夏季有3个小时尖峰电价、冬季有1个小时尖峰电价。尖峰电价为在其他季节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尖峰低谷最大电价差达0.85元以上,其他季节峰谷电价差也都在0.6元以上。
9月18日,江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根据其提出的电价规则,冬季和夏季不同时间段有尖峰电价,尖峰电价与低谷电价价差最高可达0.9元/kWh以上,其他季节高峰电价与低谷电价差最高也有0.71元/kWh以上。
9月10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峰谷电价差进一步拉大,尖峰电价和低谷电价最大峰谷电价差超0.82元/kWh。其中大工业电价和工商业电价尖峰电价时段有差别,大工业电价在1/7/8月执行峰谷电价分别上浮下浮2分钱、峰谷电价差差比其他月份更大。文件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9月7日,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文件提出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下浮50%形成高峰电价和低谷电价,并在高峰电价上浮20%形成尖峰电价。据北极星储能网统计,此次广西政策的最大峰谷电价差达0.7932元/kWh,仅次于上海、广东地区。与此同时广西单日电价峰谷时段分别形成两个峰谷波段,有利于开发用户侧储能项目。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就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平段电价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峰谷时段
8月31日,广东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拉大峰谷电价差,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尖峰低谷最大峰谷电价差达到1.1735元/度电,高峰低谷价差也有0.8877元/度电。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5月8日,广西试行峰谷电价政策 峰谷时段分别在基础电价上下浮动21%
并网端政策:
10月8日,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对《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
9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中针对电网功能定位、新能源项目审批、储能等新业态管理均做出明确规定。
9月3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室引印发《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次文件的修订提出储能调峰每日最多可申报3个调用时段。另外AGC调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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