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为公共停车位大打出手,一人被砍伤

发布于 2021-10-12 21:01

通讯员:唐宜模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该款当庭兑现,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欢欢喜喜离开了法院。

案情回顾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系同一小区的上下楼住户,该小区一楼有部分公共停车位未出售,方便业主停车,原告多次将摩托车停在同一公共停车位。2021年6月23日,被告肖某某将原告的摩托车移到车库外面,原告遂到被告家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将原告砍伤,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3900余元,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主持调解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邻里关系,未立即开庭审理,而是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一开始原、被告的矛盾比较尖锐,原告认为被告无故移走自己的摩托车,还将原告打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13000余元,被告认为原告一直霸占该公共停车位,被告才将其车移走,原告冲到被告家里打架,且出言不逊,被告才教训了原告,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别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都能从对方的角度考虑,换位思考,协商解决纠纷,且双方系上下楼的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双方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调解解决纠纷双方以后见面也可避免尴尬,同时指出了双方在该事件中均存在过错,原告在得知被告移车后未采取正确的沟通方式,而上门理论,且言辞激烈,引发纠纷,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在原告上门理论时也未讲清自己移车的原因,被原告激怒后,用刀背将原告致伤,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核实了原告受伤后的损失为8500余元,原、被告按三七开的比例承担上述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原、被告均同意了法院的调解方案,并当庭履行完毕。

网络配图

东安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判调结合”的工作原则,并秉持案结事了的审判理念,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竭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即时履行,最大程度的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增加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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