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进行时】推行“一肩挑”的政策依据

发布于 2021-10-12 22:00

推行“一肩挑”的政策依据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六章第十九条: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2.《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九条: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3.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2019年1月3日)第七点: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加强党支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

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二十五章第一节: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大力推进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年5月5日)第十八条: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23日)第二部分第一项: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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