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凯程法硕音频带背570题Day29

发布于 2021-10-12 22:36

背诵计划天数:60天

背诵量:总量570题;每天9个或者10个主观题

背诵内容:570题,精选自官方教材《考试分析》的精华内容,涵盖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五门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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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3.本罪的认定

1本罪是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疾病,实际证明具有此种危险方可构成本罪,无此危险,不成立本罪。

2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的食品的性质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食品故意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罪中的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等。

犯罪的形态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本罪是危险犯,除了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还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等法定的危险状态,犯罪才能成立。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与非罪的界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所掺的是否是非食品原料,该原料是否具有有毒性和有害性。

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4.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只是未达到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该食品中未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须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尽管也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从而造成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但加入的物质仍然是食品原料,只不过是变质、腐败或被污染了。

3)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既遂。

5.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1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的关键是,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则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此外,两罪在犯罪主体方面也有区别,本罪犯罪主体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及淫秽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或者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1年内因走私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有走私的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3.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实行数罪并罚。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四、情事变更

2011年法学论述题)

1.概念:

情事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非归因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变更,使得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的规则。

2.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4年非法学简答题)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构成要件:

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2成立要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3.不安抗辩权

1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2成立要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不安抗辩权效力

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债权人的代位权

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

1.含义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2.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在其债权到期时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民法典》第536条对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做出了特别规定。

2债务人对第三人(相对人)享有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通常而言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七、法律实施的状况与评价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在不断变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3)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4)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2.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或评估,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3)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4)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5)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6)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八、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途径

2018年法学分析)

1.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3.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5.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九、大清新刑律

2006年非法学简答

1.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2.采用近代刑罚体系,规定刑法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3.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十恶、八议、官当以及按官秩、良贱、服制等刑律适用原则;采用西方国家通用的既遂、未遂、缓刑、假释、时效、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在各省设感化院,对少年犯改用惩治教育。

4.调整了部分罪名。如将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名。

5.因“礼法之争”而作出妥协,附录《暂行章程》5条,具有浓厚礼教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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