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下)

发布于 2021-10-13 09:04


22、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可以认可么?需要提供什么?

答:认可。需要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

2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么?

答:可以。不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等企业主要管理人,相关信息在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中填写即可。如果总工程师同时作为某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按该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考核。

24、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

25、资质升级是否考核人员?

答: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6、企业聘用的主要人员的年龄是否有限制?

答: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的要求。

27、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可以是事业编制么?

答:不可以。

28、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企业中的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能否可分别考核?

答:可以。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29、 企业主要人员中一个人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如何认定?

答: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30、已有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既有资质和申请资质标准中的所有要求?

答: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已经被取消。

31、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而不是仅仅提交最高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如果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32、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中的"项"如何理解?

答: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3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

答:企业提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其中个人经历须从毕业后开始填写至今,个人业绩自行填写、签章。

34、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中同时对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提出了要求。实验室负责人在哪里体现?

答:实验室负责人需填写技术负责人的相关情况表。在分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35、注册建造师是否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答:不需要。企业只需要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36、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申请单位吗?是否可以是申请单位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答: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申请资质的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申请资质的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请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不能用于申请资质。

37、如果某一名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38、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是否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答:申请最低等级资质时需要提供技术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职称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和职称证,也可额外提供学历证书以证明专业类别;技术工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资质升级不考核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现场管理人员申请资质时已取消考核。

39、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40、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41、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

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人员职称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2012〕238号),原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只在乡镇企业内有效。但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原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职改办函[2015]95号),1995-2004年间,在省乡镇企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的高级职称,现在我省民营企业中继续有效。

4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有1人。

43、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44、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45、焊接专业职称如何认定?

答: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焊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专业的均可认可。

46、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哪里颁发的?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予以认可。具体发证单位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证机构名录”。

47、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

答:不需要。

48、《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应申报什么专业的技术工人?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30人,工种不限。

49、企业申请总承包资质时,是否可以用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技术工人进行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企业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0、拥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劳务资质时,或者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申请施工劳务资质时,是否可以用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技术工人进行申报?

答:不可以。

5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

答: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工人。

(五)工程业绩

52、代表工程是否可以申报省外业绩,或非住建行业业绩?

答:可以。企业申报非住建行业业绩、外省业绩的,函调相关部门,待其业绩认定后予以受理。

53、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4、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55、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均不予认可。

56、保密工程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么?

答:不可以。

57、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58、仅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能。

59、总承包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专业承包分项工程,能否作为总承包单位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业绩?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专业工程业绩。

60、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61、企业业绩的存档资料有哪些?

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清单等。

62、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保存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保存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是,下列资料必查并应满足要求:

(1)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的,需要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2)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项合同额”、“工程造价”等的,需要保存工程结算单。

63、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么?

答:不是。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64、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可以累加么?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65、群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核么?

答:不可以。单体建筑面积业绩已经取消其考核指标。

66、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可以计算为一层么?

答:不可以。

67、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五方)公章;消防专业承包业绩应提供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68、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保存提供图纸么?

答:凡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业绩,应保存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其他方面指标的业绩,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指标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保存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69、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保存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1)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2)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3)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的是注册结构师印章,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册结构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70、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71、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么?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2、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么?

答:资质审批机关对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六)监督管理

73、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年检吗?

答:不需要(依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主管部门将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企业被举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将被专项稽查。

74、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75、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76、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77、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资质的,该企业无该项任何等级的资质。如某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被撤销,则该企业不再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就是通常说的“一撸到底”。

78、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79、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80、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81、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2、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在实行事后核查时,企业拒绝接受核查的,如不接电话、不按时达到指定地点、不提供相关资料等行为,致使事后核查无法进行,为不履行承诺行为,资质审批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了解更多资讯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