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政策百问百答|39市场主体如何开展合同转让交易?

发布于 2021-10-13 09:24




39、市场主体如何开展合同转让交易?




为了降低市场主体交易和合同执行风险,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之间(发-发、用-用)均可开展合同转让交易,交易标的为未执行的合同电量。
合同转让交易包括发电权转让交易、发电侧市场化合约电量转让交易、用电侧市场化合约电量转让交易。发电权转让交易标的为政府管理部门下发的执行政府定价电量。
在市场化合约电量转让交易中,出让方可出让某合约的全部电量,也可出让部分电量,均按照原合约曲线转让。转让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及相关利益主体可以协商调整转让合约的曲线。同一市场主体在同次交易中可以即转入又转出。

(1)新能源市场化合约电量原则上仅能转让给其他新能源企业,鼓励新能源企业作为受让方与燃煤机组开展市场化合约电量转让交易。

(2)

发电权转让交易须符合环保、节能减排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省调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可作为出让方或受让方,鼓励单机容量300MW燃煤机组由更高容量高效机组替代;单机容量300MW以下省调自备燃煤机组只可作为出让方。

环保未达标的机组不得作为受让方参与发电权交易。可再生能源机组作为受让方时,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开展与常规机组的转让交易。

发电权受让方暂只对能够履行基数电量合约的市场主体开放;发电权出让方暂不对新能源企业开放。

发电权转让交易须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3)

长协用户仅能在长协用户之间转让。

(4)

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仅能在长协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之间转让。

(5)

根据《2021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组织方案》(晋能源电力发〔2020〕591号)要求,“对售电公司月内中长期合同净转出(转入和转出相抵后)总电量占其当月成交(买入)电量的比例设置限值,即针对交易执行月,(售电公司可申报转出电量+已经形成交易合同的月度、月内转出电量-已经形成交易合同的月度、月内转入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分月电量+已经形成交易合同的月度、月内直接交易电量+已经形成交易合同的月度、月内转入电量)≤限制比例。具体限制比例按我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条款规定执行。”根据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售电公司当月中长期合同净转出(转入和转出相抵后)总电量不得超过其当月成交(买入)电量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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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政策宣贯素材来源于《电改政策及电力市场规则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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