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 结婚后还用还吗?
发布于 2021-10-13 10:08
图文|京师武汉
事件回顾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秦某(男)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秦某以购买游戏设备、衣服、手机等理由多次向张某借款,先后以现金、转账或刷张某信用卡的方式累计借款15万元。2016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19年5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离婚前,双方就结婚之前的借款进行对账。秦某向张某出具欠款,明确尚欠1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了欠条,载明秦某自2019年12月起,每月分期还款两千元,直至还清。后经张某催要,秦某仅在第一月偿还了两千元,剩余欠款一直拖延不还。张某对双方恋爱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欠条进行整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秦某偿还恋爱期间向其借的14.8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欠条、离婚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可被告在婚前向原告借款10.9万元且已经还了两千元的事实,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现金和刷信用卡形式借款部分,不予认定。法院遂依照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本金10.7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事实部分比较清晰,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归于消灭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不能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双方婚前的财务往来,在双方登记结婚时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应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消灭,张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1063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款项来自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两人从恋爱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张某对秦某享有的债权也是其婚前的个人债权。
2、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的两端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所谓的混同。
本案中张某、秦某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民事主体地位。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均在婚前产生,彼时双方的财务并未混同,两人并未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将恋爱时的债务“一笔勾销”。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债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混同或归于同一人,因此该债权不应因此消灭,原告依然有权在离婚后主张该债权,其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谢红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武汉市民建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第二届互联网+大学生创业节“中国互联网+双创导师联盟导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担任湖北警官学院法学教师多年。
先后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鑫阿丹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办理了诸多民商事诉讼案和企业合同审查、股权并购、上市公司发行短期债券法律服务等非诉法律事务。
谢红丽律师具有女性特有的耐心和细腻,尤为擅长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秉承家事无小事的理念,始终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真实的触摸到当事人内心最真实的感受,为其设计出人性化的解决方案。
曾成功办理多起比较典型婚姻家事案件:李某被宣告失踪又出现的离婚纠纷;连某被监禁的离婚纠纷;刘某患有精神疾病的离婚纠纷;帮助持有美国绿卡的王某顺利解决涉外离婚纠纷;武汉某上市公司老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处理的家事法律服务涵盖婚姻家庭、分家析产、子女抚养权纠纷等诉讼事务和婚姻协议、家暴、婚外情等危机事件的处理的非诉服务;担任私人法律顾问,运用法律工具与金融工具,为个人、家庭提供综合性的婚姻财富管理及规划方案。
周业珍律师
周业珍律师,女,毕业于湖北大学,曾任中学教师十年,任专职律师十一年,现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曾被湖北电视台垄上频道授予法律联盟律师团理事,为十几期送法下乡节目提供法律援助;为武汉市旅游学校提供预防青少年犯罪及普及法律知识讲座;为武汉广播电视台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法律问题访谈;在武昌区妇联平台及兴业银行平台做情感、婚姻、家庭问题讲座;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参加广东省法学会首届遗产管理人研讨会。
擅长领域:预防犯罪及普法讲座;情感咨询及修复;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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