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丨一纸“免责声明”揪出的职业卫生违法案

发布于 2021-10-1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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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下城区卫生监督所对某用人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用人单位以一纸“免责声明”:“本人某某某,经检查为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本人要求继续在公司上班,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执法人员还发现了一张“职业禁忌证告知书”和一份体检报告,显示其为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

       企业明知员工存在职业禁忌证,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针对该违法行为,下城区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用人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防止工人带有职业禁忌症上岗,对在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国因法律而昌”,“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企业对法律不存敬畏,最终吃亏受损的还是企业。法不严则不治,职业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既要把握好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又要严格执法,用教育和执法共同倒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劳动者职业健康,共建健康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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