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发布于 2021-10-13 13:38

2021年10月,一批停车政策和标准开始实施,汇总如下:


1.《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吉发改收费联规〔2021〕651号)
 根据《管理办法》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 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5日


2.《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23日

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发改〔2021〕255号)
根据《规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等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停车场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公共基础设施配建的停车场、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以及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等,针对道路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将实行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0日

4.《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21)
《条例》坚持规范管理、规划先行的原则,对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等进行规范。倡导各类社会主体开放共享停车场,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限时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文体场馆、城市公园等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免费开放等作出明确要求,让群众充分享受公共资源提供的无偿服务。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


5.《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沪房规范〔2021〕11号

《规定》关于停车位的使用、分配和收费问题等均有了明确规定,未来,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车辆的停放、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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