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于2022年3月1日施行,附全文
发布于 2021-10-13 14:57
导言
9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即消费者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方式、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的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不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情形:
(一)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
(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来源:浙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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