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全国优秀判决:视同工伤情形中的48小时应当以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为准而非以临床宣布死亡为标准
发布于 2021-10-14 05:07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实务中有部分案件引发较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是48小时严格以抢救行为标准还是以实质性无法抢救为标准 ,如果是前者,将极可能导致家属为了工伤赔偿终止抢救行为,与人伦不符,如果是后者,明知抢救无效仍然坚持抢救,可能会扩大视同工伤范围,危及基金安全。此类问题,暂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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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霞原系中国教科院职工。2018年11月13日上午7时50分,郭红霞到单位上班并打卡签到。8时15分左右,郭红霞在单位餐厅就餐时,突然出现枕部疼痛,之后出现双手麻木、面色苍白、双下肢麻木无力、无法行走等症状。随后,单位同事驾车将其送往北医三院进行治疗,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中国教科院向海淀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淀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8年11月13日8时48分,医生对郭红霞予以应诊,郭红霞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15日9时01分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郭红霞之夫韩文强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郭红霞的死亡时间。2018年11月15日9时01分,医生宣布郭红霞临床死亡。该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距离其于11月13日8时48分被初次诊断的时间,确已超过“48小时”13分钟。对于医生宣布临床死亡的时间,各方没有争议。但郭红霞是否因此排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仍须结合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及郭红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过程,进行综合裁量判断。本案中,结合北医三院病程记录及抢救记录,2018年11月13日14时40分,郭红霞自主呼吸停止,经家属同意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11月15日5时55分,郭红霞血压下降,深度昏迷,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消失,疼痛刺激无反应。此时,郭红霞的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但其家属不愿放弃抢救。7时15分,郭红霞逸搏心率,医生予以持续心外按压,每隔5分钟静脉推肾上腺素,至7时45分,郭红霞自主心率仍未恢复。此时继续抢救已无实际效果,但家属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抢救。至11月15日9时01分,郭红霞自主心率及呼吸仍未恢复,因继续抢救会导致骨折,家属放弃抢救,医生宣布郭红霞临床死亡。从郭红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过程可以看出,2018年11月15日5时55分,郭红霞多项生命体征消失,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郭红霞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心外按压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郭红霞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海淀区人保局认定郭红霞的死亡过程不符合该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遂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号:(2019)京0108行初1045号
个人认为,此类案件,应当根据情况综合分析,倾向性以实质性无效为标准,即48小时内医生诊断无法抢救或者抢救概率较低的,可以认定工伤,以免工伤赔偿规定的刚性对人性、人伦的破坏,这符合立法宗旨。如南京市2019年十大典型案件中洪清庄诉人社局一案,二审法院也认为,首次诊断医生建议家属抢救已经无意义,未超过48小时,这一过程不可逆,如果因工伤赔偿放弃抢救,将于家属为病人保留最后希望相悖,有违对生命尊重的基本社会价值。
但是长远看,应当完善立法。建议明确如果医生诊断48小时抢救无效或者概率很小的,且此过程不可逆的,家属超过48小时继续要求抢救的,此后的医疗费由家属承担,但是不影响工伤认定,48小时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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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健
单位: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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