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政策之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发布于 2021-10-14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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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ya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Association



自贸港公平竞争政策之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五)

第二十一条  禁止经营者实施下列法律法规规定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直接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从事违法有奖销售;

    (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八)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从事下列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法律规定禁止经营者从事的其他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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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何紫妮
审核 | 陈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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