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1-01-21 04:03
大政办发〔2020〕7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要求,坚持品质立市的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指导工作及市辖区内城市设计管理、监督工作。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的有效手段。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第五条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强调自然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六条 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控制要求应当依法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从宏观层面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是指导下层次城市设计的纲领。总体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总体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九条 分区城市设计是从市辖区层面进行总体风貌塑造的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总体城市设计相衔接;分区城市设计可单独或者结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编制,其内容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第十条 街区城市设计包括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一般地区城市设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中心和城市副中心;
(二)滨海(水)地区;
(三)临山地区;
(四)新城新区;
(五)重要旧城更新区域;
(六)历史文化风貌地区;
(七)交通枢纽地区;
(八)重要街道;
(九)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重点地区的范围应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划定。
第十一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落实市、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与市、县(市)级总体城市设计和分区城市设计相衔接;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可单独或者结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其内容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重点地区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控制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风貌区的保护规划达到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深度的,可不单独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重点地区以外地区为一般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市、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与市、县(市)级总体城市设计和分区城市设计相衔接,单独或者结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一般地区城市设计,其内容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地块城市设计是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地块,以及近期准备建设的特定地块进行的实施性城市设计。
地块城市设计应当在上层次城市设计的指导下编制;位于尚未编制上层次城市设计地区的地块,可单独或结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成果作为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设计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大连市总体城市设计,指导市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区城市设计和街区城市设计。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体城市设计及街区城市设计。
地块城市设计可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独或结合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内容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选址论证报告,报相关政府机构审议。
第十六条 总体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依法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总体城市设计成果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总体城市设计。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应当形成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城市设计内容和控制要求须纳入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将城市设计内容和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将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纳入国土空间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
第二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及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的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开展空间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大连市城市设计技术导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