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政策

发布于 2021-10-16 13:38

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
一、重庆市接收转业干部条件主要规定
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并达到《军官法》规定平时服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予以安置。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的通知》(渝转组〔2003〕1号)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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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市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对不符合重庆市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市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对在本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市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安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7)61号)
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
(一)符合我市安置条件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平时服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予以安置。
(二)符合我市安置条件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以上的远郊区县(自治县)军转干部,虽不符合主城区安置条件,但经主城区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到主城区安置。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但应在驻渝部队服役满l周年以上;在驻渝部队服役满2周年以上,并符合随军条件的未婚军转干部,可到部队驻地安置;离异未再婚且原配偶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可到部队驻地安置。
(四)军转干部的配偶婚前在我市持有非挂靠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的。虽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在我市编制员额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市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除本条(三)外,初次结婚时间满1周年以上;再次结婚时间满2周年以上的予以安置。
(五)军转干部的父母或配偶父母(以下简称“父母”)在我市编制员额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或退休,按国家和市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并持有常住户口,且能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其父母虽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持有非挂靠的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且经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六)军转干部已婚的,其配偶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本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其父母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本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七)远郊区县(自治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虽不在主城区,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5周年以上,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2周年以上的,可到主城区安置。
(八)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虽不在我市,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6周年以上,或在远郊区县(自治县)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4周年以上,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3周年以上的,可到住房所在地安置。
(九)军转干部虽不符合我市安置条件,但其配偶或父母在我市创办企业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且证明其上年度向所在地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可到其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安置。
(十)军转干部虽不符合我市安置条件,但具有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或我市急需且国家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军转干部,经用人单位或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与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衔接的,可到我市安置。
本安置地区去向条件未规定的事项,仍按渝转组〔200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接收自主择业干部最新规定
《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2011年1月)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须结婚满1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出生地且有重庆市常住户口;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属重庆市;
3.配偶已随军到我市,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满2年;
4.配偶是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工,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
5.配偶在重庆市辖区内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当地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且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满2年;
6.本市非主城区入伍的军转干部,配偶在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5年,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
7.市外入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配偶在我市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6年或在非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4年,并取得房产所在地常住户口满3年。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父母、岳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须父母、岳父母身边无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或岳父母世居;
2.父母或岳父母因工作调动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
3.父母或岳父母因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
4.本市非主城区入伍的军转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5年,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
5.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我市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6年或在非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4年,并取得房产所在地常住户口满3年。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子女出生地且有重庆市常住户口;
2.子女是重庆市内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工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
3.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我市,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
4.子女在重庆市辖区内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当地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且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满2年;
5.本市非主城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子女在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5年,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
6.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子女在我市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6年或在非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4年,并取得房产所在地常住户口满3年。
(四)特殊流向处理
安置去向依据一方,其常住户口在市内主城区之间发生迁移不满1周年的,以迁移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2014年2月)
从2014年起,下列几种情况原则上不予接收:
(一)本人原籍重庆市,转业时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随调随迁安置计划的。
(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是重庆市常住户口,本人转业时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随调随迁安置计划的。
(三)父母、岳父母是重庆市常住户口,本人转业时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随调随迁安置计划的。
(四)子女是重庆市常住户口,本人转业时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随调随迁安置计划的。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转业时以子女是重庆市常住户口为安置条件,但本人不具有子女监护权的,不予接收安置。
(二)转业时以前妻所生子女是重庆市常住户口为安置条件,但本人再婚后现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的,不予接收安置。
三、随调家属安置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7〕61号)
(一)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转干部配偶随调时,应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至我市。
(二)凡列入安置计划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在当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基础安置费15000元+(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2)×本人工作年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由军转干部安置去向的区县(自治县)或市级、中央在渝经济效益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集团负责,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入户、入学、入托、基本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障关系的接收,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四、重庆市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相关优惠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文件规定: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含相当职务)每月发给地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师职1000元;副师职900元;正团职800元;副团职700元;营职600元。其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级承担,列入同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创办经济实体时,可以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个人额度为3000—20000元;系合伙经营的,按吸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下岗失业人员人平20000元计算,但最高额度不超过40000元。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创办企业时,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支持;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下列条件者,在录取时给予照顾: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成人高校本、专科层次,可享受“全国先进”和“全国劳模”待遇,经市招办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校学习;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试成绩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可提供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①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的;③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五、军转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
《关于印发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的通知》(渝转组〔2003〕1号)
①上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
②当年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
③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
④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对应现行标准为五级),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⑤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⑥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⑦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⑧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⑨军队转业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者予以退回部队;
⑩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转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年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
六、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法
重庆市目前主要实行考试考核安置、指令性计划安置与自主选人安置相结合的3种安置方式:
1、考试考核安置方式。只对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实行,并符合主城区安置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重庆市组织的考核考试选调安置方式,远郊区县安置的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只能参加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考试(如税务、工商、质监、药监、司法等)。
2、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方式。军转安置部门依据军转干部德才表现,根据全市安置计划总数,60%由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政策规定实行指令性统筹安置。
3、自主选人安置方式。由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相互选择,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根据全市安置计划总数,40%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双向选择,自主选人。但此方式并不通过举行双选会等方式进行。
(二)考核
考核最高分值为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
1.职务军龄计分:任现职满4周年的,技术6级计18分,技术7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4分,技术9级计12分;任现职满3周年的,正营职(技术10级)计10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8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6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4分,排职(技术14级)计2分。任现职不满最低年限的,按下一职级计分。军龄满8周年的,按每服役1年1分计算,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军龄不满8周年的,不计分。
2.获奖计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首次计15分,增加一个加10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获三等功的首次计8分,增加一个加5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得超过13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3.艰苦环境计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计1分,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为保卫国家安全参战(维和)和藏区维稳的,每满1年(含半年以上)计3分,不满半年计2分。执行抗震、抗雪、平暴等急难险重任务,并档案中有《参加重大军事活动鉴定表》的,一次计1分,最高计5次。
4.学历计分:军转干部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计8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6分;大学本科学历计4分;大学专科学历计2分。
5.处分计分:受党内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减30分;受留党查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警告处分、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警告处分的减3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为准。因多次同档次处分累计减分的,减分不得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总成绩=(笔试成绩×30%+考核分值×40%+面试成绩×25+培训成绩×5%)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重庆市一般是平职虚职安排。

2016年,为适应军改和裁军要求,针对军转干部反映报考志愿受限,接收单位反映挤占单位紧缺的行政余编、面试成本高、仅凭分数选人限制其选择权等问题,经过多方调研征求意见,重庆市军转办对市级和中央在渝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工作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是将安置岗位由公务员扩大到参公岗位,既扩大考试考核安置应用面,又缓解接收单位行政余编紧缺情况;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同时报考2个单位,扩大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的相互选择面;三是接收单位可结合工作需要自定面试考察方式,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上,通过灵活多样的考察方式,最终确定接收安置对象,力求最大限度实现人岗相适。

★安置岗位
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市级和中央在渝单位考试考核安置计划,考试考核安置具体岗位为该单位的公务员(含参公)岗位。

★报考对象及条件
当年计划分配的营级职务及以下军转干部(含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重庆市主城区流向条件(报考垂直管理单位的不受主城区流向条件限制),按自愿原则报名参加。

★报考志愿
符合报考条件的军转干部(简称报考人员),根据公布的考试考核安置计划可同时选择报考2 个接收单位。

★考试内容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以百分制记分。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重庆市情等。

★考核内容
考核报考人员服役期间表现、贡献及参加安置前适应性培训情况。考核成绩由报考人员档案材料记载确定的服役计分和参加安置前适应性培训计分组成。

★考试考核成绩计算
根据笔试、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40%+服役计分×54% +培训计分×6%(含优秀学员加分)

★确定考察人选
市军转办根据接收单位考试考核安置计划数的1:3或1:5比例(具体比例由接收单位确定),从高到低顺次确定接收单位考察人选。若进入考察环节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一并进入考察环节。

★接收单位考察
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定考察方式,综合确定接收人选。原则上在收到市军转办提供的考察人选名单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并确定排名后反馈市军转办。

★确定安置对象
市军转办根据接收单位反馈排名表,会同接收单位按其排序确定安置人选。如有报考人员同时被2个接收单位选择接收,根据报考人员意愿二选一,另一接收单位的空缺人选,按其排序依次递补。



档案服役计分标准

⒈职务军龄计分
任职满4周年的,技术6级计18分,技术7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4分,技术9级计12分;任职满3周年的,正营职(10级)计10分,副营职(11级)计8分,正连职(12级)计6分,副连职(13级)计4分,排职(14 级)计2分。任职不满最低年限的,按下一职级计分。军龄满8 周年的,按每服役1 年1 分计算,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军龄不满8周年的,不予计分。

⒉获奖计分
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首次计15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获大区以上表彰的首次计12分,累计不超过18 分。获三等功的首次计8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超过13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⒊艰苦环境计分
按照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1至2类地区每服役1 年按0.8分计,3至4类地区(含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役每满1年计1分,5至6类地区服役每满1年计1.2分,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为保卫国家安全参战(维和)和进藏进疆维稳的,每满1年(含半年以上)计3分,不满半年计2分,累计计分不超过8分。军转干部艰苦环境服役、参战(维和)和进藏进疆维稳的时间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负责认定。

⒋学历(学位)计分
军转干部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8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6分;大学本科学历(学位)计4分;大学专科学历计2分。

⒌处分计分
受党内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减30分;受留党查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5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2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党内警告处分、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为准。因多次同档次处分累计减分的,减分不得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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