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减免税费负担(二)
发布于 2021-10-17 22:21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减免税费负担(二)
favoured policy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 30 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
●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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