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与消防支队是劳动关系吗?
发布于 2021-10-17 22:12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增订版)
作者:王新平 著
案号:(2021)京民申5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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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任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2日入职,担任消防员,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1月来到北京,口头约定月工资5800元,实际每月支付4000元。
任某称其2020年1月17日下午4、5点,进行体能训练时受伤,之后休息及看病住院治疗,中间参加训练,2020年3月30日医院检查确诊为髋骨骨髓水肿、股骨头坏死,4月22日回应急消防支队,单位领导把东西扔出单位并将其赶出,未与其办理任何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应当继续履行。
应急消防支队称任某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身体不适,不能参加训练,在训练场休息;任某2019年12月27日向班长提出过身体思想不适应队伍,想退出队伍,后来经过谈话,其就不退了,前期在某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适应性训练,2020年1月2日到北京昌平训练。应急消防支队称任某在黄山体验生活两三天就称自己腿疼,当时班长认为身体还不适应;2020年1月2日到北京前三天休整内务,还未开始训练,1月5日晚开班务会任某又称其腿疼,班长认为还是身体不适应,然后进入训练学习阶段,自2020年2月20日起,单位派人陪同任某5次就医,诊断为右髋关节水肿、股骨头坏死可能,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4月10日退出期间任某基本不参加体能训练,处于全休状态,由他人照顾生活。
应急消防支队提交《关于对新训大队卢克军等33名同志作出清退处理的请示》,显示该单位在2020年4月10日统一将包括任某在内33名思想和身体不合格的新消防员做清退处理;另提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体格检查表》,显示主检医生意见为不合格,该单位称因任某迟迟不走,单位多次做其思想工作,给周边同事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所以4月16日当天单位派一名干部和两名消防员帮其到大门口,任某只能离开单位。
任某对此不认可,称在应急消防支队工作期间受伤,清退的请示是单位单方作出的,为了减少负担开支。任某提交2020年3月30日的解放军总医院门诊病历,以证明其工伤情况,显示诊断为右髋骨髓水肿,股骨头坏死可能。应急消防支队认可门诊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任某出现腿疼后单位带其做过检查,是自身原因,不是训练导致,不是工伤。
任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双倍赔偿金、工资差额及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框架方案》的规定,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为应急消防支队,在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确定的行政编制总规模内,单列消防员专项编制,编制不具体到个人,不确定公务员身份,不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并规定消防员的招录,由应急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上述文件对消防员的招用、培训、待遇及机构各项保障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沿用转制前的管理办法,按照该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约束的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力和义务不属于同一范畴,任某也在《消防员招录知情书》中告知的内容上签字确认。故法院对任某要求确认与应急消防支队建立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任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应急消防支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均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任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消防救援队伍招录消防员的性质。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框架方案》的规定,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为应急消防支队,在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确定的行政编制总规模内,单列消防员专项编制,编制不具体到个人,不确定公务员身份,不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并规定消防员的招录,由应急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上述文件对消防员的招用、培训、待遇及机构各项保障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沿用转制前的管理办法。故从上述规定来看,消防救援队伍与所招录消防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同一范畴,任某亦在《消防员招录知情书》中告知的内容上签字确认,故对任某要求确认与应急消防支队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因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任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应急消防支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任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某申请再审称:应急消防支队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我未养好伤的情况下,强迫将我赶走。应急消防支队不按时结算工资且拖欠工资,导致我无法生活、无法治疗。一、二审判决错误,应急消防支队招录消防员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
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框架方案》的规定,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为应急消防支队,在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确定的行政编制总规模内,单列消防员专项编制,编制不具体到个人,不确定公务员身份,不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并规定消防员的招录,由应急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上述文件对消防员的招用、培训、待遇及机构各项保障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沿用转制前的管理办法。从上述规定来看,消防救援队伍与所招录消防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同一范畴。任某在《消防员招录知情书》中告知的内容上签字确认,故任某要求确认与应急消防支队建立劳动关系,缺乏依据。鉴于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任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应急消防支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缺乏依据。一、二审综合在案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任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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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扬,蒋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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