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记得女辅警许艳吗?判了!
发布于 2021-10-18 09:12
附录——
许艳,女,回族,1994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大专文化。曾任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
2020年12月29日,许艳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72.6万元。法院宣判后,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书未生效。
1,人物事件
判决书显示,原女辅警许某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计372.6万元款项。
与许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敲诈的9人中,1人为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3人为灌云县公安局下辖的派出所所长,有4人分别为时任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灌云县陡沟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仅有1人非公职人员。
2.事件经过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某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闹事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某闹事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许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许某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
2016 年6月至7月,被告人许某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10.8万元;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另案处理)检举揭发关某甲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甲闹事为由,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45万元;
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许某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14万元;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29.8万元。
3,事件处置
2019年6月19日,许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2020年1月22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20年4月,灌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7日审理了此案。
2020年12月29日,灌南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72.6万元。法院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艳,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书未生效。
2021年3月12日,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灌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
4官方回应
2021年3月12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许艳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从网上撤回的情况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予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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