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发布于 2021-10-18 14:51
怎样才算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 案例 】
晋江某某公司与吴某及其他设计开发部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均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该公司下一年度鞋样款式既有通过雇佣设计员工,又有通过委托第三方设计,并分别支付劳动报酬及设计费用。委托设计合同中亦约定保密或知识产权条款。郭某曾任公司设计开发部经理,离职后联系在职设计人员吴某,吴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工作期间接触的多款下一年度鞋款样式。事发后,吴某向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称其因无知贪图小利泄露公司资料,对此感到抱歉,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愿意听从公司的任何处罚安排等。晋江某某公司提供会议记录及部分会议参加人的证人证言以进一步证明其在会上有向开发设计人员强调鞋款信息的保密工作。晋江某某公司认为郭某等侵害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 裁判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晋江某某公司没有对涉案信息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判决驳回晋江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晋江某某公司已经对其支付对价取得涉案鞋款信息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改判吴某和郭某赔偿晋江某某公司13万元(含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律师说法】
本案审查重点在于晋江某某公司对涉案下一年度鞋款信息是否采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本案中,劳动合同书中对保守商业秘密进行了约定,该约定虽然与一般的禁业限制条款有类似之处,但明确是“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表明保密的意图和要求;吴某的道歉书、微信记录、晋江某某公司的委托设计开发协议书、公安机关的笔录、会议记录、监控截图等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公司在与设计部门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中进行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委托第三方设计涉案鞋款信息时约定了保密条款,在开发部门办公室设置监控,会上对员工提出保密要求,且按照一般行业规则,鞋业公司的下一年度鞋款信息对公司商业利益影响重大,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鞋款信息除公司高管以及设计部门之外其他员工亦知晓。吴某和郭某作为公司现任和曾经的鞋款设计开发工作人员,无论从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行业规则还是从其二人的行为中均可看出其应知且明知公司对涉案鞋款信息具有保密要求并采取保密措施,如其二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不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涉案鞋款信息。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晋江某某公司已经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并已使吴某等认识到涉案信息具有保密性,已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并据此加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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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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