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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片区出台支持外商投资政策
发布于 2021-10-18 14:53
为支持外资企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加快发展,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日前,南宁片区管委会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外商投资若干措施(试行)》,结合片区实际对外资企业进行支持。据悉,外资企业在片区发展最高可获1000万元奖励。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支持外资企业落户、支外资企业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融资支持、支持外资企业扩大投资、给予外资企业和人才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和其他等六部分共16项内容。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支持外商投资若干措施(试行)
为支持外资企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加快发展,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结合南宁片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外资企业落户
(一)支持外资在南宁片区发展制造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1%奖励;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3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奖励;累计实际到位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5%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外资在南宁片区发展服务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1%奖励;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奖励;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5%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外资在南宁片区发展贸易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累计实际到位外资2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1%奖励;累计实际到位外资20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奖励;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5%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外资企业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四)新引进外资企业在南宁片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单一合同购置面积在200平米以上(含,下同)的,按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的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单一合同租用面积300平米以上、租期三年以上的,按每月55元/平方米给予36个月的补助,补助费用按年度支付,每家外资企业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补助。
三、融资支持
(五)对符合南宁片区发展定位的外资项目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补贴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四、支持外资企业扩大投资
(六)支持南宁片区外资企业增资。对已落户在南宁片区的外资企业增加注册外资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或技术改造的,自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按其增资部分到位外资总额的2.5%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支持南宁片区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已落户在南宁片区的外资企业以利润投资的,自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按其利润投资到位外资总额的5%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支持外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资投资者并购南宁市内资企业,且完成并购交易对价支付的,自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按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给予外资企业和人才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九)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给予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十)在南宁片区工作的外资企业高管,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南宁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外资企业聘雇的外籍人才,在南宁片区属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六、其他
(十一)本措施适用范围为南宁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南宁综合保税区2.37平方公里)。
(十二)加大专项资金向外资招商倾斜力度,在南宁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南宁片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开展外资招商工作。
(十三)“新引进”是指自2021年1月1日(含)之后新注册或南宁片区外新迁入的外资企业。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申请补助未全部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仍按本措施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业不适用本措施各项奖励政策。自治区或南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中如有与本措施相同或重复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十四)本措施中涉及的资金为非人民币的,按外资到位时汇率折算人民币兑现;奖励资金币种为人民币。
(十五)特别重大项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十六)本措施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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