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第1期 | 互联网广告法律政策动态观察

发布于 2021-10-18 15:03

本期热点

01

数据安全

1.1 工信部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1.2 全国信安标委发布《汽车采集数据处理安全指南》,规定汽车采集数据进行传输、存储和出境等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

1.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02

个人信息保护

2.1 欧洲议会通过决议,呼吁全面禁止在公共场合进行大规模面部识别

2.2 工信部通报下架96款侵害用户权益APP、通报3款违规SDK

03

平台责任

3.1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04

互联网竞争

4.1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认定直播场 控破坏平台算法公平,构成不正当竞争

01

  数据安全

 1.1 工信部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9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全面对接《数据安全法》要求。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细化,明确开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如在数据出境方面,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二是构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三是明确数据保护要求。明确了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要求,在数据使用加工上,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未经个人、单位等同意,不得使用数据挖掘、关联分析等技术手段针对特定主体进行精准画像、数据复原等加工处理活动。(来源:工信部官网)

1.2 全国信安标委发布《汽车采集数据处理安全指南》,规定了对汽车采集数据进行传输、存储和出境等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

10月8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汽车采集数据处理安全指南》(TC260-001)(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了对汽车采集数据进行传输、存储和出境等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汽车制造商开展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汽车采集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在数据内容方面,指南将汽车采集数据分为车外数据、座舱数据、运行数据和位置轨迹数据。其中应注意:在数据存储方面,除非符合例外情形,否则车外数据、位置轨迹数据在车外位置保存时间不应超过14天。在数据出境方面,车外数据、座舱数据、位置轨迹数据不应出境,运行数据出境前应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来源:全国信安标委官网)

1.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9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遵循数据资源开发与保护并举,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创新突破与包容审慎监管并举的原则,促进数据开放应用,实施分类分级保护,突出公共利益优先,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包括数据发展和管理体系、数据权益保障、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资源开放和应用、浦东新区数据改革、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条例(草案)》规定了自然人对涉及其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以及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享有财产权益。处理涉及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数据的,应当同时提供实现该处理目的的其他替代方案,以充分保障自然人的选择权。(来源:上海市人大官网)

02

  个人信息保护

2.1欧洲议会通过决议,呼吁全面禁止在公共场合进行大规模面部识别

近日,欧洲议会通过决议,呼吁全面禁止在公共场合进行大规模面部识别,对AI面部识别技术的监管进一步收紧。决议还呼吁禁止使用私人面部识别数据库,基于行为数据的预测性警务活动也应该被取缔。决议希望禁止试图根据公民的行为或个性,对公民的信用进行评分的社会评分系统。对于远程生物特征监测的AI技术,委员会呼吁:通过立法和非立法手段,必要时通过侵权诉讼,禁止出于执法目的生物识别数据处理,包括通过面部图像识别,在公共场所进行大规模监视。此次决议还针对AI算法强调了人类监督,以防止人工智能的歧视。算法应该透明、可追溯并有充分的记录。公共部门尽可能使用开源软件,以提高透明度。决议还呼吁禁止人工智能协助司法决策,以免巩固和扩大刑事司法系统中的系统性偏见。(来源:TechCrunch)

 2.2 工信部通报下架96款侵害用户权益APP、通报3款违规SDK

10月15日,工信部通报下架96款侵害用户权益APP、通报3款违规SDK。工信部国庆前夕对假日出行、民生服务类APP中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进行了公开通报。截至目前,尚有96款APP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主要涉及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应用分发平台上APP信息明示不到位等问题。此外,检测发现三款SDK问题较多,分别占问题总量比例的37.4%、29.9%、8.0%。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工信部对上述96款APP进行下架。相关SDK应加强自查自纠,后续工信部将对反复出现问题的SDK依法从严处理。(来源:工信部官网)

03

  平台责任

3.1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直播带货内容审查、大数据杀熟现象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条例》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不合理待遇。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直播内容予以审核,并对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符予以核验。(来源:中国浙江人大)

04

  互联网竞争

4.1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认定直播场控破坏平台算法公平,构成不正当竞争

感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廖怀学律师团队提供内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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