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财税每日分享: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于 2021-03-30 05:42

 小明:

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让我们来问一下娜老师吧


娜老师解答: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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