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遗产管理人必知的代位继承适用要点

发布于 2021-04-04 01:40

上方 我们

前言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 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作为遗产管理人,需要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后向继承人报告,还要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最重要的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有效完成遗产管理。关于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相比《继承法》新增了一个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此规定新增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从而使一些特殊家庭特别是无子女家庭的财富也能得到有效的传承。作为遗产管理人,在处理代位继承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至第二顺序继承中的兄弟姐妹
一、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列为被代位人后,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除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其他继承人不发生代位继承
我们知道,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①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
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③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④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⑤ 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也即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发生代位继承。
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并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所有晚辈直系血亲都可以代位继承,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没有子女或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果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了子女以外的人作为继承人,该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在遗嘱人死亡后,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继承遗产。因为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无法发生依据遗嘱的代位继承。同时,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当然,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但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不可能同时代位继承的情形
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可能同时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当被继承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有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继承,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虽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时,只发生该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不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本位继承,就不发生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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