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些事儿,律师恕不能为!

发布于 2021-04-07 12:42

当事人遇到纠纷时通过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但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当事人迷信人情的力量,委托律师的时候不看律师的专业水平,反而对律师的人脉、关系青睐有加,千方百计地想“托门路”“走后门”。甚至有的当事人,妄图利用律师的专业优势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凡此种种现象,浪费的是司法资源,败坏的是司法公正,不仅达不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害人害己,贻害无穷。

一、想通过律师向司法人员打招呼走后门?恕不能为!

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 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底线、红线。2016 9月,司法部修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要求,律师在执业中,特别是在诉讼活动中,不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会见司法人员;不利用与司法人员的同学、老乡、战友、 前同事等关系,向其搞利益输送,请托其关照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不通过明示或暗示自己与司法人员有特殊关系等方式,找客户、拉案源,或者进行虚假承诺;在委托人询问是否与司法人员有特殊关系时,主动拒绝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以各种借口向委托人索要“办案费”,用以疏通与司法人员的关系,等等。与此对应的,如果律师违反上述规定会受到严厉的处分甚至触犯法律。

案例一、律师刘某某向法官行贿案

【关键词】向法官行贿  吊销执业证书

1、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4月,河南省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刘某某代理某借贷纠纷案件。为在案件审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甲委托,刘某某分2次向河南省某法院法官邓某乙行贿人民币6万元,后邓某乙在案件审理中协调法院在诉讼保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54月,邓某甲向该法院申请执行一笔案款。邓某甲、 刘某某再次请托邓某乙,商定案件执结后,邓某甲只要本金, 利息优先支付给邓某乙作为“辛苦费"。之后邓某乙积极主动参与案件执行。2015730日,案件执结,共收回本金2500万元和利息350万元,刘某某按邓某乙要求将200 万元转至指定的银行账户。201746日,河南省某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公司、邓某甲、刘某某提起公诉。2017519日,河南省某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处理结果

2018928日,河南省司法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想利用律师搞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恕不能为!

《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针对极少数司法人员、律师等参与虚假诉讼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律师刘某某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案

【关键词】虚假诉讼  财产保全  停止执业

1、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6月底,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提出40万元的借款请求,并用自己某套房产作抵押。因唐某拟抵押的房产没有产权证,只有备案登记,王某认为有风险,便与律师刘某某商量,提出合伙借钱,各自出资20万元,利益平分。律师刘某某向王某建议向法院先提起诉讼财产保全,待法院判决将唐某的房产保全后,再借钱给唐某。同年7月1日,按照律师刘某某提出的方案,王某向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 在唐某收到款项后又立即将该笔钱款通过田某的账户转回到王某处,并以出借人为王某的名义写下借据,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日期3日。同年7月5日,王某持借据和银行流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7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冻结唐某的房产。房产冻结后,律师刘某某和王某将 40万元借给唐某。2016年9月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唐某无力偿还,王某便与唐某在法院达成唐某于一周内归还50万本金及2.5万元利息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期满后,唐某仍无法偿还借款。律师刘某某和王某商议后,于10 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0月18日至2017 年3月9日,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王某、律师刘某某偿还借款共计40万元,尚欠17. 5万元。2017年12月5日,经王某申请,法院将唐某的房产执行到王某名下。2018年4月,律师刘某某和王某将该房产以64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两人将卖房款平分。

2、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4日,遵义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刘某某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律师刘某某专业优势,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先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又提起诉讼,恶意侵占对方当事人房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不仅严重侵害了唐某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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