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麟易法:自己的照片被墓园拿来当遗像广告?
发布于 2021-04-08 13:25
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但在生活中这种侵权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例如某不知名小品牌将某明星大腕的照片打印在自己的包装上面;去影城拍的艺术照被商家放在橱窗用来宣传等等。
肖像权并不会因为社会地位的高低而存在差异,这也不是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
一麟律所和您一起走进一则案例,维护肖像权。
01
案情回顾
小圆是一个不出名的小演员,出演过几部影视剧。在2018年清明节,小圆的粉丝在扫墓的时候偶然发现自己偶像的照片被上海某墓园用作销售照片。
小园得知后,认为自己的照片被擅自用于遗像广告,是墓园对自己的不尊重,更是对自己肖像权的严重侵犯。小园一怒之下将墓园告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墓园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 墓园辩称 ●
墓园方在收到小园律师来函后第一时间便下架了涉案的瓷像,但自始至终无法辨认瓷像的照片是否是小园。
即便该照片是小园的,由于其并非一线明星,其照片不具有公众辨识度,因此无法认同墓园使用照片对小园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墓园的做法没有侵权的故意,小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小园的诉讼请求。
02
法院判决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墓园的做法是否构成侵犯小园的肖像权。
该问题从两个方面可以得出结论:
墓园方未经小园的同意即使用其照片,具备主观上的过错,满足法律上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主观要求;
肖像权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权。对于肖像权的侵犯本质是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犯,并不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作为前提要件,因此墓园方以小园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作为其客观上没有遭受损害的观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小园和墓园方面于庭外达成了和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2E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E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
《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完善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凡是未经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下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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