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排污许可证的10个热点问题

发布于 2022-05-18 11:47

以下7类企业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1.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3.排放工业废气

4.排放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废气

5.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7.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水污染防治法 第20条 

1.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19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78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78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固废法 第39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固废法 第78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排污许可的分类管理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

 

 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1.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3.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1.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2.制定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1.是根据最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名称和代码

2.对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的行业分类进行了调整

3.并实现了排污许可与环境统计、二污普等工作的衔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均授权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目标任务、发放程序等问题,排污许可制度开始实施。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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