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解读(下)

发布于 2022-05-18 1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本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平安养老险带您一起来看看~本期为下期。


一、进一步解释“仿冒混淆”条款


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仿冒混淆行为案件数量占有很大比例。《解释》用11个条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是《解释》第四条明确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含义和认定考量因素。二是《解释》第七条明确了属于商标法禁用禁注范围的标志也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是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细化了名称可以受到保护的市场主体的范围。


二、进一步解释“互联网专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


具体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予以认定。


三、明确“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应以是否“引人误解”为核心判断要件,呼应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对于如何认定“引人误解”,仍需留待司法实践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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