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塔吊倒塌五人坠亡!竟因安全负责人酒醉未去工地!

发布于 2022-05-18 12:46

来源: 夏世谈财经 

工地建设中,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然而在安徽凤台县,却发生过一起惨烈的事故:一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塔吊突然倒塌,5名工人从高处坠落,不幸身亡。而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安全负责人当日中午醉酒,失职未到现场。2022年5月16日,安徽凤台县检察院披露了此案详情。

男子刘某,安徽某建筑公司安全员。
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由刘某所在的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公司与蚌埠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签订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C区塔吊租赁、安拆、定期维保合同。刘某、闫某为安全员,陈某甲为凤台分公司负责人。

案发当日14时许,陈某甲带领工人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人到达施工现场,当日14日30分许,陈某甲向安全负责人刘某报告准备进行6号塔吊实施加节顶升作业。因刘某中午饮酒,便安排安全员闫某到施工现场,未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员到场。
闫某到达现场时,陈某甲带领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共五人已经在6号塔吊上施工,闫某未核实进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特种作业资质,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责令陈某甲、吴某某等人停止顶升作业。经查,陈某甲无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韩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不在陈某甲提供给项目部的人员配置计划表中。
当日16时30分许,陈某甲、吴某某等五人在进行第九标准节顶升作业时塔吊倒塌,致陈某甲、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五人高空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凤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李某某系头、面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闫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此案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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