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政策解读小课堂(第六期:合法稳定住所)
发布于 2022-05-18 13:04
上一期我们给大家介绍了积分落户的加分材料(特殊艰苦行业),下面我们开始进行第六期课堂的内容:上课!
申请积分落户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这里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本期我们就围绕合法稳定住所给大家展开讲讲。
一、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下列哪些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类别 | 是否属于 |
1.申请人单独所有的住宅房 | √ |
2.申请人和配偶共有的住宅房 | √ |
3.申请人和父母共有的住宅房 | √ |
4.申请人和子女共有的住宅房 | √ |
5.申请人和朋友共有的住宅房 | √ |
6.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宅房 | √ |
7.申请人父母单独所有的住宅房 | √ |
8.申请人子女单独所有的住宅房 | √ |
9.申请人婆婆单独所有的住宅房 | × |
10.申请人姐姐单独所有的住宅房 | × |
11.申请人好朋友单独所有的住宅房 | × |
备注:申请人与配偶或子女以外的人员共有住宅房的,需要共有人同意并提供“同意落户声明”。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大多数为苏州户籍人员,涉及此类房屋的流动人口较少。
三、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四、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
在我市租赁住宅性质的房屋并实际居住的人员,与房东一起向住建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后,即符合该项条件。符合该项条件的新市民提交申请时,除了基本材料外,还需要另外提供:租赁登记备案表。若需要落户在该租赁房屋内或者自己单位集体户内,还需要提供房东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同意落户声明模板可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下载)。否则,只能落户在居住地的社区户内。
五、注意事项:
1.在租赁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住宅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直系亲属的住宅房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机关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
2.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提供当年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落户声明。
3.申请人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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