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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河,获救后拘留5天!怎么回事?
发布于 2022-05-18 14:55
近日,洪洞一男子酒后在汾河公园跳河被救起,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被洪洞县公安局大槐树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
2022年5月11日15时许,大槐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汾河公园有人跳河。
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携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男子正在河水里不停挣扎,
现场大量群众围观
,民警一边疏通交通,一边协同已经赶到现场的消防大队、曙光救援队、120医护人员、
汾河公园工作人员合力
将张某从水中救出。
经调查,在汾河公园封闭期间,张某酒后闯入公园内,自己跳入水中,被路人发现后报警。
经过民警的教育,张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5月14日,大槐树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
警方提醒:
通过跳楼、跳河等极端方式,达到自身诉求的行为,
不但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还占用大量公共资源,浪费大量警力,扰乱公共秩序,甚至会危害自己性命,给亲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对这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也将依法严肃处理。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洪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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