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我国特色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形成——解读最高检等九部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发布于 2022-05-1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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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经过两年两期试点的有益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取得积极成效,探索建立了一套涉案企业合规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合力、依法办理了一批合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凝聚了各方面的改革合力,为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奠定了坚实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2022年4月19日全国工商联牵头会同多部门制定《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新局面《办法》共二十三条,分为总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涉案企业合规审查、附则五部分。
解读如下:
一
《办法》的创新点
(一)职责明确
围绕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过程中,涉案企业、第三方组织、检察院等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职责分工,即涉案企业是合规建设主体,第三方组织是评估主体,人民检察院是审查责任。
(二)首次明确小微企业的合规整改
借鉴了第一次试点中上海市金山检察院首创的“简式合规”的程序上做法,办法中明确小微企业仅有检察院审查小微企业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并且小微企业合规建设的评估和考察可以由检察院直接审查,可以不启动第三方机制。
(三)对于合规建设的内容做了明确规范
对于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问题,办法第14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有效性的六大一级指标。
二
重点内容解读
(一)关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
国际标准有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等,国内有影响力的指引有《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等。对于合规建设的内容,《办法》吸纳了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算一个简版的标准,已明确4个基本选项:(1)领导机构和人员。对于合规管理建设领导小组构成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或者协助。职责是在全面分析研判企业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合规建设指引,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设立,可以专设或者兼理,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职责必须明确、具体、可考核。(2)专项合规计划。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中,已明确专项合规计划的内容,主要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3)合规承诺。承诺人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内容主要是明确宣示,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4)三大机制:合规风险防范机制,即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合规绩效评价机制;持续整改、定期报告机制。
(二)涉案企业的规定
与《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一致,办法的第20条再次明确,涉案企业不仅包括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还包括了由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自然人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为了保障企业运营的稳定性,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基于防止因一案垮掉一个企业的原则,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办法》明确了涉案企业的范围,如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犯罪主体虽然不是该企业,该企业的合规专项整改仍可以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的量刑因素。
(三)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六大一级指标
第三方组织评估的对象是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2)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3)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4)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5)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
(6)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四)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未达标的后果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企业合规建设是一件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在短时间内是否达标存在很多客观的影响因素,例如员工配合度、企业人力物力、市场行业的限制及波动等等,这些因素并非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主观消极产生的,而是客观产生的。有专业人士建议,对于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应当仅限于涉案企业存在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情形时,如果仅因合规建设未达标就对涉案企业从严处罚会损害刑法谦抑性,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同时已经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即便合规建设不达标就从严处罚会增加企业合规建设的压力,督促其认真落地合规措施,但与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背离。
(五)明确全面合规与专项合规的关系
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践中,对于专项合规和全面合规一直有不同的争论。缺乏全面合规或一般性的合规管理体系,仅有专项合规,实际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涉案企业合规应该以涉案合规风险评估为导向,建立以专项合规计划为基础的合规管理体系。
三
结语
《办法》的颁布,对于涉案合规企业标准化的发展前景了一大步,给出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框架性方法,其中并没有特别强调商业伙伴合规管理,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提出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对与涉案企业存在关联合规风险或者由类案暴露出合规风险的企业,可以对其提出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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