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策 | “促进就业,真情帮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发布于 2022-05-1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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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





01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20〕9号】

3、关于实施分散安排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

4、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4号】


02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沪财社【2020】9号

1、单位残疾职工数达到整体职工数的1.5%比例即可全额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足比例依照差额计算。

注: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单位每招录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的人员就业,按照2名残疾人计算。

(2)单位每招录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一至二级)按照3名残疾人计算。

(3)单位每招录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毕业未满5年的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2名残疾人计算。



03


残疾人就业比例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2、计算公式: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注: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之和。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执行三年。



04


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1、超比例奖励

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上海市残工委印发了《关于调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2014】3号文。

奖励标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2、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

1

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体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

2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

(2)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4)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

3

岗位补贴标准

(1)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2)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3、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4号)

1

补贴范围

本市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体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

2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

(2)支付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4)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

3

补贴人数

(1)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时,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一级、二级)毕业生就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3名残疾职工计算;每安排1名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2名残疾职工计算。

(2)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其劳合同存续期间,按月给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

4

补贴标准

按本市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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