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涉水产品卫生知识,你知多少?

发布于 2022-05-18 17:05


什么是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是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除外)。

二次供水有何卫生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4.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次供水有哪些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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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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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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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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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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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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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什么是涉水产品?

      涉水产品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为什么要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对涉水产品生产厂家来说,只有取得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才能进行生产。未取得许可批件而擅自生产涉水产品是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行政处罚。

对涉水产品经销商来说,要查验该品牌、该型号产品是否有许可批件,批件内容是否与实物相符,查验合格后方可销售。销售未取得许可批件产品的,也属于违法行为,销售单位也会面临行政处罚。

      对用户来说,购买取得许可批件的净水器、饮水机等涉水产品,质量才有保证。否则,不但无益甚至可能有害健康。

涉水产品有哪些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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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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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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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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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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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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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来源: 丽水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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